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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新旧制度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0-9 11:21:08  阅读 28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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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7]30号)自201710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我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良好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与之前招标人可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不一致,为做好新旧制度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2017101日之后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必须按照榕建招[2017]3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2017101日之前已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于20171019日之前将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复印件报我办备案(需提交原件核对);逾期未备案的,一律按照榕建招[2017]30号文件的规定重新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7109

(联系人:朱丽梅     电话:8782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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