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福州市园林建设开发
有限公司处以警告的通报
榕建招[2017]7号
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园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南台大道南段道路两侧绿化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月20日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存在未在法定时限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造成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延误,导致中标候选人向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便民网投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福州市园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福州市园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予以通报。
希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引以为戒,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专此通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