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通报
榕建招[2016]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经查,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12年度至2013年度有部分招标项目未按法律规定时限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我委招标办催告,逾期仍未整改。经研究,决定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引以为戒,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专此通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