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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意
  2012-6-14 14:37:35  阅读 640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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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闽建法[2012]18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4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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