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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2008-1-16 14:38:41  阅读 793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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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闽建筑[2007]5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今年9月下旬以来,由于原材料、运输等各种因素,我省建筑钢材价格异常上涨,目前钢筋市场供应价在5000元/吨高位运行,与第三季度初相比,上涨近1000元,涨幅达25%以上。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建筑工地,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风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增强市场各方主体风险意识,并在受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加强指导,督促承发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按有关规定合理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
  三、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主要材料综合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10%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超过10%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六)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低价不合格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测,适时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五、我厅此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福建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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