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预选承包商
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区、县(市)发改委,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机制,坚持招投标中的择优原则,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阳光作业,引进一批素质高、有竞争力、信誉好、具有严密组织和现代化施工能力的大型优秀施工队伍,积极推动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优质快速建设,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制定了《福州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预选预选承包商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福州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预选预选承包商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福州市建设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政府投资 实行 预选承包商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本局领导及相关处(室),
存档。
福州市建设局 2007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
福州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预选承包商
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招投标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的精神,建立扶优扶强的市场机制,探索财政性投资工程实行投标企业资格预选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在福州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及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本年度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第四条 大型重点市政基础设施(跨江桥梁、隧道工程)及特殊重点房屋建筑工程,经市政府会议批准,可适当设置条件,采用符合性审查的预审方式进行招投标,以引进有实力、高水平的队伍进入建筑市场。
第五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应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章 预选承包商制度
第六条 预选承包商制度的实质是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建设工程的承包商进行的定期的、集中的、规范的资格预审。
第七条 预选承包商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类别,各类别每年度评选10—30家诚信、优秀的企业列入年度预选承包商名录,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八条 成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资格审查及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发改委、建设、财政、税务、工商、监察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局。
第九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纳税金额、创优质工程规模和文明工地数量以及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预选承包商申请人资格审查条件情况公示制度,定期将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http://www.
fuzhou.gov.cn/)和福州建设信息网(http://www.fjfzjs.gov.cn/)上公布。
第十二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根据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年度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http://www.fuzhou.
gov.cn/)和福州建设信息网(http://www.fjfzjs.gov.cn/)上发布。
第十三条 特别优秀承包商经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入选年度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三章 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建设工程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估算价在800万元以下或
建筑面积在8000㎡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发包
第十四条 应急建设工程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国际性活动急需配套建设的工程。上述工程必须是自发改部门下达立项批文之日起,或自市政府办公会议确定进行建设之日起,至立项批文或市政府办公会议确定的竣工之日止,按照正常的建设程序难以按时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建设工程是指经市政府认定的,为抗击突发性灾害或险情,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十六条 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建设工程,从已入选本年度预选承包商名录并符合资质条件的预选承包商中,采用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估算价在8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8000㎡以下的建设工程,在本年度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5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规避招标的;
(二)未按规定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承包人或投标人的。
第十八条 实行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承包商在录选名录后从事建筑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其从年度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予以清出,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
(一)对于在申请时隐瞒真象、弄虚作假的;
(二)经纪检、监察部门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三)因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中标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管理人员严重不到位等不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严重违约造成严重后果等不诚信行为,每年度内被福州市、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商工程款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受到福州市、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部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建设责任事故的;
(六)按《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被列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七)按《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闽重办[2007]48号)规定,被登记过D级或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C级的;
(八)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及县级市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