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科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的通报
闽建筑函[2007]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因投标人投诉,我厅受理后依法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办公楼二次装修工程的招投标进行调查,现将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福建科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2006年12月31日发出的该工程《答疑纪要》第1条中,(1)③规定:“评标价低于评标控制价的89%(不含89%)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同时在本条(1)④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中规定A为“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该工程《答疑纪要》的上述规定存在矛盾,造成重新招标,违反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文附件2)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闽建法[2002]148号文附件2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记录福建科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一次。
宁德市建设局宁建招[2007]3号文已记录该公司一次不良行为,该公司本年度内已被记录二次不良行为。根据闽建法[2002]148号文附件2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福建科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
希望各招标代理机构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业务水平,规范执业行为,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