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建招[2006]3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
针对我市近来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简化评标环节,保障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有要求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少于三种的参考品牌,要求投标人从中选择一种品牌自主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所选品牌。但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就上述要求设置评审环节并作为废标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所选用品牌或者选用招标文件提供的参考品牌以外的品牌的,视为默认招标文件载明的参考品牌,采购时由招标人从参考品牌中选定品牌。
二、招标文件提供投标报价格式的,应当使用电脑软件自动生成的格式,并不得在自动生成的格式中附加任何说明、备注等额外要求。
三、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只能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组计算招标最低控制价所用的K2、Q值,不得在招标文件中约定K2、Q值备用数值的抽取和生效办法。同时,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的K1值应当在K2、Q值抽取前公布。
四、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存在违反上述三款规定情形的,给予记录一次不良行为。
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二ΟΟ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