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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挂靠围标串标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2015-10-15 15:43:48  阅读 726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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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

关于开展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挂靠围标串标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闽建法〔200463

 各市、县(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当前,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和挂靠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为此,经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到明年 6 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挂靠围标串标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近几年来,全省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招投标制度逐步健全,招投标程序不断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挂靠围标串标问题还比较突出,甚至有的还触犯刑律,严重扰乱了招投标正常秩序。这不仅危及工程质量安全、影响投资效 益发挥,也损坏行业形象,影响建筑业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稳定。开展挂靠围标串标行为专项治理已成为继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提高执政 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定信心,认真扎实地抓好这项工作。

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范围、重点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挂靠围标串标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必须坚 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边治边改,着力治本的总体要求。(二)治理范围:实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招标。 (三)工作重点:工程项目,以国有投资项目特别是采取最低价中标法的项目为治理重 点;市场主体,以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业主、施工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治理重点。 (四)阶段性目标:经过全省范围内专项治理,使招投标各方主体法制意识明显增强; 招投标制度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得到进一步完善; 招投标程序更加规范,环节更加简化, 挂靠围标串标纽带得以切断; 查处并曝光一批参与挂靠围标串标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使挂靠 围标串标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认真查处挂靠围标串标行为

(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1)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管。重点审查招 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 (2)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工程 承包合同执行情况, 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检查工程款的支付 和流向,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 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 (3)加强对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对于业主和代理 机构串通编制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置投标“陷阱”或搞“对号入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依法认真查处挂靠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这是继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维护招投标 正常秩序的重要措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 一经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一是加大对挂靠行为查处力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做为 查处挂靠行为的线索: (1)使用个人资金或非本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2)企业与个人 签订承包合同; (3)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或其他施工企业;(4)中标项 目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到位,又未能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 (5)各地认 为可作为挂靠行为查处线索的其他情形。 二是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行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做为查处围标串标行为的线索:(1)总报价相同或相近,企业没有进行成本分析,随意 调整报价,部分综合单价或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相同或相近,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或合理说明;(2)技术标雷同; (3)各地认为可做为围标串标行为查处线索的其他情形。

 四、深化改革、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一)改革现行招投标程序和方式。(1)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 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 、搞“对号入座”的现象。 (2)取消投标报名。今后实行公 开招标的项目一律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3)取消资格预审。今后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一律实行资格后审。在资格后审条件中,除施工合同单项估算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 项目以及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外,其他项目不得设置企业和 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 只要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就可参加投标。 所有公开招标项目 不得设置企业财务、信誉、主项增项资质差别等其他任何限制性附加条件。(4)取消集中进 行招标答疑和现场踏勘。今后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工程概况、工程地点、施工 现场状况及周边环境、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明确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以及招标人公布答疑的媒介和时间。

(二)规范最低价中标评审办法。在试点中总结经验,完善最低价中标评审办法。把制止盲目压价, 坚决否决不理性的最低报价作为规范最低价中标评审办法的重点。 完善评标程 序,增加评委中造价专家的比重,提高评标水平。 (三)加快工程造价改革,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办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 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开展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 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 对于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 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要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对策,精心组织,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当前行业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各市、县(区)建设局“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 体抓。要建立专项整治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坚决遏制挂靠围标串标在本地区的发生和蔓延, 务求专项治理取得 明显成效。对于在治理工作开始后顶风作案,搞挂靠围标串标的,要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厅将对各设区市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和检 查。设区市要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检查。
(二) 建立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和分析制度。 各设区市建设局应每季度总结一次专项治理 情况,上报省厅。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应及时向省厅报告。省厅要定期组织分析形势,总结经验,完善措施。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廉政建设,搞好 廉洁自律。要规范自身行为,不得越位、错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挂靠围标串标提供帮助。各市、县(区)建设局要按照省厅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在治理中 规范,在规范中完善,努力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创造建筑市场良好环境。

 

福建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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