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
闽政〔2015〕1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决定对《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2014〕29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核准目录予以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本目录的核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和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同样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二、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我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市、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本目录印发之前对平潭、古雷、泉州等出台的下放审批权政策,比本目录权限下放力度更大的执行原政策,比本目录力度小的执行本目录。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厦门市按照本目录有关要求另行制定。本目录规定由市、县(区)核准的项目,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市、县(区)政府的核准权限,但不得再转下放到乡镇一级。本目录规定由设区市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七、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2014〕2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