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规范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就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期间做好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工业化建筑,是指采用以标准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等为主要特征的工业化生产方式建造的建筑。工业化建筑的认定标准(含预制率和装配率)应当满足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二、在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期间,符合招标条件的国有投资的工业化建筑试点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
三、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鼓励推行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招标人邀请具有国家、省级设计大师称号的设计单位或福建省龙头建筑业企业参加投标。
四、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下称“构件厂商”)作为联合体方参与投标的,一个构件厂商只能参与一个联合体参加同个项目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未要求构件厂商作为联合体方参与投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明确自有或合作的构件厂商,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构件厂商的营业执照以及与构件厂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五、招标人采取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前,招标人应委托一家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且初步设计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福建省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标准要求,其中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同时应完成审批手续。设计概算应当计取工业化建筑造价增量,造价增量视预制率不同控制在300元/m2以内。
(二)招标文件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3年版)》。
(三)招标项目采取总额承包,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设计概算(扣除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费、可行性研究费、初步设计费等前期费用后)。对于政府投资的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中标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后,招标人需将不高于中标价的工程预算造价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四)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含工业化建筑设计、施工标准及预制构件的预制率、装配率标准和比率要求)、质量等级和完成期限等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必须予以响应,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预制构件深化设计、预制构件生产、主体施工、机电设备安装以及装饰装修等。
(五)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工业化建筑设计经验、施工经验,构件厂商能力,施工图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进度,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预制率和装配率、投标价格、质量、工期等因素进行量化评审。
(六)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且联合体协议中应当明确联合体各方在合同工程中将要承担的范围和内容,联合体协议书应当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六、招标人采取设计、施工分开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招标前,招标人完成工业化建筑的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设计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福建省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标准要求。招标人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二)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可以参照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施工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预制构件深化设计、预制构件生产、主体施工、机电设备安装以及装饰装修等。
(三)施工招标文件明确有效投标报价的范围,工程预算造价应当作为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上限,其中政府投资的工业化建筑试点项目工程预算造价需经财政部门审核。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下限按工程预算造价中的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一定幅度(下降幅度设定为K)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K值由招标人在5%以内确定。
(四)工程预算造价按照工业化建筑的计价定额编制。预制构件深化设计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和投标报价时单列计算。
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明确承包人未履行投标时承诺的对工业化建筑设计、施工标准和预制率、装配率标准和比率的违约责任。明确工程款支付办法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招标人在合同生效并收到中标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后14日内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对于预制构件经出厂验收合格后,应当按时予以计量。
八、省住建厅配合省发改委充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专业的评标专家队伍。工业化建筑试点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专家库内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建筑产业现代化评标专家。
九、试点地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期间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积极探索招投标监管的新模式,研究解决招标投标过程出现的新问题,总结分析试点期间招投标工作的经验做法,为全面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积累经验。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试点工作。
对于本指导意见未明确的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事项,可以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试点情况,制定出台具体的办法措施。
十、本意见由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