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问题的批复
文号:闽建筑函[2015]71号
福州市建委:
你委《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问题的请示》(榕建招〔2015〕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群体或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施工总承包项目是否可以设置分部分项或专业承包特征指标作为类似工程业绩的问题
由于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经验是目前工程招投标“暗箱”、“对号入座”、“量体裁衣”的主要弊端,易产生投诉和腐败,是影响工程招投标顺利进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一直是工程招投标中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也是招投标监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关注的重点。但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千差万别,国家和省除有原则的规定外,至今还没有此类具体规定。你们要按照“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人、公民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对违反规定设置的业绩经验责令纠正;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长期积累的工作经验,将设置业绩经验可能产生的问题告知招标人,提醒或建议招标人慎重考虑。
二、关于设置分部分项或专业承包特征指标作为类似工程业绩,是否可以工程竣工图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作为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的问题
施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与其设置类似业绩经验所要达到的目的相适应,且是工程建设中依法应当产生的材料。否则将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行为,应责令招标人纠正。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