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 内 搜 索
 
发布日
期:从
请输入标
题关键字
信 息 窗 口
 
当前位置:首页>>锟斤拷锟竭凤拷锟斤拷>>省锟斤拷锟芥范锟斤拷锟侥硷拷
 双击可自动滚屏
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
  2015-2-5 10:11:36  阅读 7490 次
本站任何内容未经允许复制者 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14]36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着力提升我省建设工程品质,增强企业创优积极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质工程分类

 

  本通知所称的优质工程,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和市级优质工程三类。

 

  国家级优质工程,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简称“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简称“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指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简称“《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市级优质工程,指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公布的优质工程奖。

 

  二、明确创优工程范围

 

  创建优质工程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奖励范围:

 

  (一)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大型公共建筑;

 

  (二)单项工程造价2亿元以上的城市立交桥、隧道、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市政桥梁、独立水厂、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分拣中心、燃气门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市政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

 

  (三)当地政府认为应当创建优质工程的其他项目。

 

  上述工程属省重点工程且符合《闽江杯》优质工程奖或相应国家级优质工程申报条件的,要积极创建省级优质工程,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鼓励其他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积极创建优质工程。

 

  三、明确创优取费标准

 

  优质工程增加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根据相应级别的优质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为基数乘以下列费率计算:

 

  (一)国家级优质工程为5%

 

  (二)省级优质工程为3%

 

  (三)市级优质工程1%

 

  优质工程增加费按照最高奖项结算,不得重复计取。

 

  四、规范创优履约责任

 

  对创优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创优目标和费用,落实创建优质工程的各方主体责任、执行的标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办法、竣工结算时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在违约责任中应当明确未达到创优目标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条款,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创优目标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的50%,并将其纳入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担保范围,发包人不得另行设置创优保证金。承包人未达到创优目标的,相应级别的创优工程增加费不予计取,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已评获低于创优目标的相应级别优质工程的,仍应按照实际评获的优质工程计取相应增加费。

 

  五、落实创优资金来源

 

  创建优质工程的项目经国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应级别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布为相应级别的优质工程后,方可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列入项目竣工结算。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创优工程不得超过批复概算。各级发改、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创优费用,确保创优费用按期结算。

 

  六、明确创优费用支付方式

 

  对被评为国家级优质工程的,优质工程增加费可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后,先按照市级优质工程增加费标准支付;第二期在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后,按照省级优质工程增加费标准扣除第一期款项后支付;第三期在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后,支付剩余优质工程增加费。对被评为省级优质工程的,在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后,先按照市级优质工程增加费标准支付。

 

  七、加强创优过程监督管理

 

  鼓励建设单位对创建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各方参建主体予以激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应当严格创优评选条件程序,加强创优实施过程监管,建立创优活动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创优活动有序开展。拟创建省级、市级优质工程的项目,评奖实施单位应当在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创建项目基本情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信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项目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情况予以网上公示。

 

  八、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执行。201412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4123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4125

 

 
 

| 首 页 | 招标天地 | 政策法规 | 处罚通报 | 企业信息 | 从业人员 | 招标论坛 | 建材信息 | 综合信息 | 常见问题 |

Copyright © 2006 福州建委招标投标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任何内容未经允许复制者 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