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3]房422号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请示》(榕价服[2003]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8]房字32号)中“工程招标咨询”的收费主体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的收费主体是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因此,工程招标咨询收费标准不包含工程造价咨询费用。
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收取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