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4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