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事后备案的通知
榕建[2004]招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自二ΟΟ四年七月一日起,对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事后备案。现就实行事后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一次性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取消招标投标活动中其它所有备案事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除了按照榕建[2003]招5号《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公示外,还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活动的时间及地点安排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在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及有形建筑市场内公示。
特此通知
福州市建设局
二ΟΟ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