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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4-3-12 0:28:54  阅读 7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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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建注[2004]0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04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取得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受聘于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允许执业的其他机构的个人,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注册提交的材料(未加备注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交)
  1、注册申请表(一级一式两份、二级一式一份);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不少于一年的聘用合同;
  3、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职业道德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其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效;
  4、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5、取得资格后调往其它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解聘的证明文件;
  6、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若为在职教师应出具准予注册人数不得超过本校从事专业教学并具有相应注册资格的总人数的40%的证明材料;
  7、在取得执业资格5年后申请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8、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申请注册的,应提交由获得执业资格所在地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
  9、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注册申请表。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于4月10日前报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邮编:350001
  单位: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6号窗口
  联系电话:0591—7546767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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