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驻沪、粤、鄂办事处: 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开拓省外建筑市场,带动劳动力输出,推动我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为扶持建筑业发展,经研究,拟征求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市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有关税收方面的意见,通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对象: 在上海、广东、湖北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 二、征求意见目的: 摸清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上海、广东、湖北等省市或邻近省份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基本情况,交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收入调节税情况以及纳税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帮助解决企业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有序健康发展。 三、征求意见内容: 1、当地税务机关对外省施工队伍在纳税方面的规定:包括交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采取查帐征收或核定税率?如采取核定税率征收,税率为多少? 2、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或企业注册地所在税务机关交纳?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或程序? 3、省厅拟与省地税局沟通、联系,参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我省在沪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7]7号)规定,通过办理《福建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方式,驻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注册地(福建)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有何反映或意见?当地税务机关意见?当地建设单位意见? 4、企业在经营、纳税等方面有哪些困难或问题需要省厅帮助协调解决?有何意见或建议? 请各驻外办通知企业按上述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并填报《2003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驻外省市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基本情况表》,经省厅驻外办事处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于2004年2月10日前报厅计财处。 附件:1、闽地税政二[1997]7号文 2、《2003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驻外省市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基本情况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