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建[2003]筑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简化行政审批办事环节,规范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工作,强化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使之与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接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执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企业进闽承包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3]55号);终止执行《关于建筑业企业在榕从事建筑活动登记备案的通知》(榕建[2002]筑100号);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管理班子的配置应满足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职能部门应按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3.0.6条各项管理内容的要求配置,并配备相应的有执业资格的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应为本企业资质技术含量内有执业资格的管理人员。
三、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取得福建省建设厅《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凡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辖区内的建筑业企业承接施工任务后,均须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管理人员登记。
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应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机管员及专业工长等管理人员。
四、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榕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应交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
五、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文明安全监察站负责依法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的到位率及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境外建筑业企业在榕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七、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福州市建设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