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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14 10:43:21  阅读 193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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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建设〔2003〕61号                    

各设区的市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
    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查部门受理工作,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03]257号),根据该《通知》精神,现就我省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期受理企业申请的资质范围和时间
    (一)定期受理企业申请范围
    1、已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需报建设部审批的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勘察甲级;非建筑工程设计乙级以上);
    2、新设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专项(需报建设部审批的建筑智能、轻钢结构、幕墙、环境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甲级)资质。
    (二)受理时间
    2003年受理时间为12月1日至20日(不受理专项资质)。自2004年起,每年的定期受理时间为5月1日至5月31日。
二、随时受理企业申请的资质范围
    1、已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由省建设厅审批的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勘察乙级以下;非建筑工程设计丙级);
    2、新设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的);
    3、新设立企业申请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受指标限制,随时受理;
    4、申请工程勘察、设计暂定资质转为正式级别;
    5、已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因改制、重组发生的资质变更。
三、关于新设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问题
鉴于我省当前工程勘察、设计的实际情况,为优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队伍结构,加快我省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的步伐,根据建设部通知,暂不受理新设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以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何时受理,待建设部确定受理时间后另行通知;但以下新设立的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可以受理。
    1、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环境卫生)设计丙级资质;
    2、目前属于我省空白的工程设计资质;行业发展急需或建设部同意受理的个别行业工程设计资质。
四、其他
    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应按要求提供,做到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方便审核。
    2、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水利、交通等专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经县(市)或设区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
    3、负责申请材料初审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严肃处理,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资质申请。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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