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建招[2008]1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事项的通知(三)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投标保证金有关问题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企业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的基本存款帐户以电汇或银行转帐的形式,将投标保证金汇到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帐户。
(2)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业务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账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招标人不得在投标人截止时间以前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
(3)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评审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4)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须提供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原件。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包括投标人名称、保证金转帐帐号、保证金到帐金额、到帐时间、保证金用途等,并加盖投标截止当日银行业务公章。
(5)投标人投标保证金转帐帐号应与开户许可证上基本存款帐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07]110号)规定办理企业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招投标活动,专业承包企业不作此要求。
三、《福州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榕建筑[2007]108号)中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以及应急建设和抢险救灾施工总承包工程”。
四、为配合预选承包商制度的实施,在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过程中,取消施工图纸的发售,由购买人提交图纸押金后,招标人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押金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招标人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退还图纸押金。
五、执行闽建筑[2008]15号文件有关问题
(1)在福州市行政区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证明材料代替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严格执行闽建筑[2008]15号第四、七、八条相关规定。
六、凡进入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专职、工作)人员均需佩带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上岗证, 方可从事各项活动;对未佩带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上岗证的工作人员, 我市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交易管理中心可不予受理。
七、凡与本通知有矛盾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福州市建设局
二ΟΟ八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投标活动 事项 通知
抄报: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建省建设厅
抄送:各县(市)、区建设局,本局有关领导及处(室),存档。
福州市 2008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