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当前工程施工项目
招投标活动监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
最近,在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和招投标投诉处理过程中,省厅发现不少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有的违反规定设置不合理条款,影响公平公正;有的条款含义不明确,引起歧义,导致工程纠纷和投诉等,针对当前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禁违反闽建法[2002]148号文的规定,提高投标人的资质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
二、由于部分临时建造师的执业资格已经确认,但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尚未发放。因此,现阶段在省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未提供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的,应提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证明其具有临时建造师资格的文件材料。
三、对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个人执业注册证或岗位证等证书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名称不一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否则按废标处理。
四、在合同条款中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和竣工结算审查时限的约定,不得违反闽财建[2007]157号文的规定。
五、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费用改为由承包人承担。
六、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
七、按照闽财建[2007]157号文规定,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相应风险包干费用;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担范围,不能不计取风险包干费用。
八、按照闽建建[2007]2号文规定,工程质量要求为优良的工程,控制价应当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中优质工程增加费不得低于预算造价公布的金额,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九、规范招标文件用词,“劳保费用”不能写成“劳动保险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以上问题作为当前监管的重点,对同一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出现同一问题多次被监管部门责令或要求纠正的,要采取约谈或通报形式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学习,保证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切实维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建设厅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