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市西凤路道路工程第2标段(监理)
答 疑 纪 要
招标编号:榕市市政招2016057
各投标人:
本项目答疑纪要如下:
1、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3页2.6质量与第78页质量要求不一样,请代理明确。
答:招标文件第78页中工程质量目标修改为“符合《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合格”。
2、投标人问:拟派驻3名监理员: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具有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或福建省监理员岗位培训证书,证书上的从事专业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所学专业类别为市政工程。建议修改为:具有经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具有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或福建省监理员岗位培训证书,证书上的从事专业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所学专业类别为市政工程。
答:招标文件第25页监理员资格要求“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证书上的从事专业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所学专业类别为市政工程。”修改为:“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证书上的从事专业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
3、投标人问:根据闽建许[2015]274号《关于办理建设类人员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四、2. 《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可代替相应注册证书用于项目的投标。工程招标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涉及一级建造师、全国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因办理相关注册业务无法提供注册证书原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福建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请问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续期,在投标文件中附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福建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应该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吧!
答:满足。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正在办理延续注册的,项目负责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提交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携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核验。
4、投标人问:按榕建招[2013]38号文件规定,“已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同时参加多个不同专业资质的项目单项投标保证金不超过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项目投标”。“ 《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施工)”应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吧!
答:满足。
5、投标人问:招标文件P24页总监理工程师评分标准中的“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包含“省级文明工地”、“省级示范工地”称号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称号,那么P26页投标人业绩和资信分项评分标准中的“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应该也包含“省级文明工地”、“省级示范工地”称号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称号吧!
答:包含。
6、投标人问:招标文件P25页及P56页9.5“人员配备应满足后期备案要求,若不满足,监理单位应无条件增加人员至满足备案要求为止”,但本项目人员配备已满足《闽建建[2013]35号》文件的规定,强烈建议删除此条。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7、投标人问:招标文件P41页“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内容与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通用条件“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不一致,强烈要求按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范本通用条件的“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的条款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投标人问:招标文件P42页“ 4.1.3工程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3000-5000)元,违约金由委托人从监理人的工程款中抵扣”、P52页4.1.3“工程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由委托人从监理人的工程款中抵扣”及P54页,6.2.2、6.2.3建议按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GF-2012-0202)的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执行。有奖有罚才公平。此外,P42页及P52页4.1.3建议修改为“4.1.3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3000-5000)元,违约金由委托人从监理人的工程款中抵扣”。
答:招标文件第42页及第52页4.1.3修改为“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由委托人从监理人的工程款中抵扣”,其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9、投标人问:招标文件P46页“9.补充条款”,此条款应该是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的内容,建议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0、投标人问:招标文件P50页,“2.3.6监理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监理人须另外安排一名职工专职由委托人调配,直至本工程竣工验收”,由于监理报酬中没有包含另配人员的费用,如果安排人员,工资应由招标人发放,且这种要求极不合理,已基本杜绝。确有需要,建议从项目监理部人员中兼职调用。
答:招标文件P50页“2.3.6监理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监理人须另外安排一名职工专职由委托人调配,直至本工程竣工验收。”修改为:“2.3.6监理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监理人须安排一名职工专职由委托人调配,直至本工程竣工验收,该人员可由项目监理部人员兼任。”
11、投标人问:招标文件P52页,4.1.1内容与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专用条款4.1.1不一致,建议按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范本4.1.1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此外, 4.2.3建议也按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GF-2012-0202)的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2、投标人问:招标文件P53页,“5.3.2……工程竣工结算和监理费结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局批复后付至监理费审结金额的95%,余款由监理人与委托人另行协商”,建议修改为“……工程竣工结算和监理费结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局批复后付至监理费审结金额的100%”,因为至此监理服务期已结束。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3、投标人问:本项目已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额的10%”,招标文件P53页5.3.3. 1业主已同意支付“预付款额度:签约合同价的10%”,已符合闽建[2013]9号文件,履约保证金和监理费预付款应互为等额担保支付的规定,为何还要监理人支付预付款担保金,强烈要求删除支付“预付款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4、投标人问:招标文件P41页及P73页“4.1.1①(d)在其他项目中兼职的,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按监理报酬的α%计扣违约金;在其他项目中兼职的,其他主要专业工程师每人次按监理报酬的α%计扣违约金”,按目前省建设厅闽建建[2014]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二、总监在同一地区可在三个项目中任职,从2015年1月1日起,新承接项目(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类、市政公用工程的市政工程类,以专监培训岗位证书为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其他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也就是说除总监外,“安装类”专监、造价工程师也可兼职,建议删除“总监及造价工程师不得兼职”的条款。。
答:招标文件第41页及P73页4.1.1(1)①(d)中的“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含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其余按招标文件规定。
本答疑纪要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诚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