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福州高新区轮船港周边道路道路工程(监理)质疑: 1、 按榕建招[2013]38号文件规定,即缴纳了(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人可参加单项投标保证金不超过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监理项目投标,那么“《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施工)”应该也可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吧? 2、 若总监的同类、同等或以上竣工工程监理业绩提供竣工验收证书上未注明拟任总监的职务,除提供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书外再提供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补充说明其职务,监理业务手册原件开标时备查,可否?若不行,提供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外,再提供监理备案表及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补充说明其职务,原件开标时备查,应满足要求吧?因为《监理业务手册》本身就是业主证明之一。此外,招标文件的25页本评分标准说明(4)“业主证明(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加以补充说明”是指业主证明(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附入投标文件中,原件开标时备查吧! 3、 招标文件第1页2.2“项目总投资约7582.26万元”,第12页13.1“(1)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暂定人民币4380.8453万元”,而第30页一、4“建安工程费用约4790万元”,前后都不符,请问本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到底要以哪个为准? 4、 招标文件第31页“五、(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无,已含在监理酬金内”,有误吧!本项目监理服务期限不包含保修阶段,按2015年8月20日即执行的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发布的闽监管协[2015]13号“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文件中附件第四点“施工监理服务期不包括保修阶段服务期。当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阶段服务时,其收费依据该工作所需工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5)和福建省每年发布的工资增长基准线计取”,且闽建[2013]9号文件第四条“招标人有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的,应按规定另行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并在招标文件发包价中单列”。建议修改为 “五、(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无。”此外,第43页2.1.1相应的修改为“监理范围包括:轮船港周边道路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删除第51页9.3. 5、 招标文件第31页六1、监理期限与第1页招标公告2.5和第4页投标须知条款号1.3中的监理服务期限不符,那么按招标文件第57页监理服务期是按第1页招标公告2.5和第4页投标须知条款号1.3中的监理服务期限填写吧? 6、 招标文件第49页5.3.3“当工程出现设计变更或附加工作超过或少于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之和时…监理报酬不进行调整”,有错吧。应该是“当工程出现设计变更或附加工作超过或少于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之和时…监理报酬相应进行调整”吧!强烈建议本项目监理费计费额以经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本项目监理范围内的建安工程结算总价作为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计取并调整监理费。 7、 招标文件第50页6.2变更不符合2012年版合同范本的条款,建议按2012年版合同范本的第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执行。 8、 招标文件第62页附件4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书“该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施工监理期间不在其它在建工程中任职”,按2014年7月17日即执行的闽建建[2014]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全国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可否调整为“该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施工监理期间到位”。 9、 招标文件第64页附件6及第67页附件8表中“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层数)”修改为“工程规模”。 10、 按闽建建[2013]35号文,市政项目1000万元-5000万元配备4人即可,建议本项目安全监理人员可由除总监外的人员担任。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