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儒江和谐家园电梯采购与安装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本答疑作为儒江和谐家园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具体答疑内容如下: 1、问:在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3.3商务部分评分中(1)制造商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得7分;人民币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且在1.5亿元(或2400万美元)以上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2)投标产品的制造商经营时间16年以上的得7分(以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时间为准),16年以下(含16年),10年以上(含10年)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3)所投标品牌制造商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5亿元(含25亿元)人民币的得7分,15亿元(含15亿元)-25亿元得2分,15亿元以下不得分。(主营业务收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审计报告载明为准)。据悉均满足以上细则的电梯制造商不超过三家。而对于正处在蒸蒸日上的其他电梯制造厂家是何以的不公平。我公司身为福州市知名商标,却无缘该项目的得分,我公司认为具有很明显的倾向性,这样的条款作为评分标准明显排斥其他电梯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有失政府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建议理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信息化局联合颁发的文件“闽财购〔2012〕34号”中第二条清除限制,确保公平。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同等优先的原则,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执行。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招标人不得已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根据市场调查满足本次招标商务条款要求的电梯制造商超过3家以上,不存在倾向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若本次招标项目投标人少于3家,将依据招标法及招标条例重新招标,并依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条件进行修改。现按招标文件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开发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华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8月8日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