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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远洋路(国货东路)(连江路-福光路)改造工程(监理)
(重新招标)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榕市市政招2013076-1
各投标人:
福州市远洋路(国货东路)(连江路-福光路)改造工程(监理)(重新招标)答疑及补充通知如下:
1、招标文件P5页,3.3“……投标人至少完成过1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造价不少于2亿元的国内市政道路或桥梁工程施工监理……”,及P28页,“2.‘同类、同等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本项目类似业绩指:工程造价不少于2亿元的国内市政道路或桥梁工程施工监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划分不按工程造价,根据本项目工程规模,应该为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一级。强烈要求按国家规定设定“同类、同等”业绩。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招标文件P5页3.4、P22页24.2.4及P25页,总监和路桥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工程师及以上(市政或路桥专业)“。请问,“交通土建”也应满足“市政或路桥”专业的要求吧,因为现今许多大学(包括福州大学)市政或路桥专业均称为“交通土建”专业,持“交通土建”专业的毕业证和“交通土建”专业的职称证且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的国注担任本项目的总监和路桥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否满足要求?
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招标文件P6页,“7.1……投标人拟派的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持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收款凭证原件……”与P20页,“17.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拟派出的本项目总监须持其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若有)、总监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购买招标文件凭据原件……”不符,请问以哪一个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第17.1条款执行: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拟派出的本项目总监须持其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若有)、总监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购买招标文件凭据原件(一张凭据仅允许一家投标单位投标)到场核验登记(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和总监可为同一人),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招标文件P10页,“13.1……《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未失效,否则,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请问,《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在开标当日未失效即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招标文件P19页,“16.1.2……密封袋的内包封应注明‘项目名称’‘技术文件正本’或 ‘技术文件副本’、‘投标单位名称’。”是否有误,因为技术文件包封封面是由代理单位统一提供的,且与P20页,“16.3.5……内层包封上均不得盖章、签字等任何其它标识或文字。包封的封口处均应密封,外层包封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相矛盾,请问是否以P20页16.3.5为准?“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要持省注或国注岗位证书,专业不限。因为省注和国注都没有注册“试验检测专业”。
答:删除招标文件第16.1.2;删除招标文件第16.3.5条款中“外层包封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6、招标文件P25页,“专业监理工程师给排水、电气专业”,目前“安装类”国注上的注册专业统一为“机电安装工程”,省注上的注册专业统一为“机电工程”。请问“机电安装工程、机电工程”等专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此外,此处的“给排水、电气专业”是否以职称证或毕业证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答:“机电安装工程、机电工程”等专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给排水、电气专业”可以用用职称证或毕业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体现。
7、招标文件P25页,监理员要求“监理员或监理培训证”,请问是否是指“市级监理员岗位证或监理培训证”,此外,“安全监理人员”是否专业不限?
答:监理员要求“监理员或监理培训证”,指“省、市级监理员岗位证或监理培训证”,安全监理人员无专业限制。
8、招标文件P30页,“30.1……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的10%作为履约担保金……”与P11页,“25.1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5%”不符,请问是否以前附表的为准?
答:以前附表为准。
9、招标文件“第二章合同条件”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的格式,但(GF-2000-0202)旧版监理合同范本已于去年废止。建议按(GF-2012-0202)新版监理合同范本执行。
答: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合同条件下所有内容。本项目合同详见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即第二章合同内容以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为准。(投标人可持购买招标文件的原始凭证至福建顺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领取书面文件,或登入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www.fzztb.org)下载相关资料)。
10、P11页,“25.1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5%”,可招标文件P43页,“第八条不支付预付款。”,按省建设厅闽建[2013]9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支付对等的预付款,请取消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或支付监理人相应比例的监理费预付款。
答:本项目履约担保金按签约合同价的5%。本项目无预付款。
11、招标文件P44页,第二十六条既不符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也不符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12-0202)的规定,建议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或按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的“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
答:详见本答疑第9条回复(即按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执行)。
12、招标文件P45页,“(j)……上述违约金、赔偿金可直接从监理报酬或履约保证金扣除。上述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的2倍……”不符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的规定,建议修改为“……上述违约金、赔偿金可直接从监理报酬或履约保证金扣除(扣除税金)。上述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这样才公平合理。
答:详见本答疑第9条回复(即按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执行)。
13、招标文件P47页,“第五十条(2)本项目工程若因实际工期有延长,监理费不予增加。”既不符合2000版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不符合2012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建议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2000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或按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的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执行。正常工作酬金也要按照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的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
答:详见本答疑第9条回复(即按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执行)。
14、仪器设备不用提供发票吧?
答:无需提供发票。
15、招标文件P25页,“路桥专业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路桥或市政专业工程师”,根据闽建[2013]9号文件,专业监理工程师最多设到省注及以上,强烈要求按闽建[2013]9号文件执行,“路桥专业监理工程师”最低监理资格标准为“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及以上”。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6、招标文件P24页,总监及投标人信誉评分标准“近五年其所监理的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或被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含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优秀称号的,每项加1分”, “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是否包含“省级文明工地”和“省级示范工地” 称号?因为2010年前是称为“省级文明工地”,近几年改称为“省级示范工地” 称号。
答:“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是包含“省级文明工地”和“省级示范工地”。
17、招标文件P26页,“说明:路桥专业,包含道路、公路、桥梁、桥隧等相关专业”,“路桥”专业包含“路桥”专业本身吧?因为市级监理岗位证大多注册“路桥”专业。
答:路桥专业,包含路桥、道路、公路、桥梁、桥隧等相关专业。
18、招标文件P68和P71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及信誉一览表”和“投标人企业业绩信誉一览表”中的“建筑面积、层数”是否有误?因为本项目为市政工程,不存在建筑面积和层数,建议修改为“工程规模”。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附表A.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及信誉一览”及“附表D. 投标人企业业绩信誉一览表”中“建筑面积/层数”修正为:工程造价及规模。
19、总监和路桥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市政或路桥专业”不合理,因为近些年,监理执业人员资质就位严格,在监理单位就职申报职称的,不可能评上路桥专业,而是“工程建设管理”、“建筑工程管理”“监理”专业,建议取消总监和路桥专业监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专业的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0.招标文件P25页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电气专业、试验检测专业,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因目前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没有电气专业和试验检测专业,请问专业是否可以用职称证或毕业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体现,请明确电气和试验检测都涵盖哪些专业?
答:可以用用职称证或毕业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体现。
21、.投标人及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近五年至少完成过1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造价不少于2亿元的国内市政道路或桥梁工程施工监理,根据目前发改委发文的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文规定不能设置排斥其他合格投标人的条件,招标文件明显的设置排斥合法投标人的潜在条件。建议按省招标文件范本更改。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2、 P5页中,3.3及3.4中要求投标人及拟派总监至少完成1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造价不少于2亿元的国内市政道路或桥梁工程施工监理,是否存在排斥投标人的潜在条件,根据福建省建设厅招投标相关规定及招投标条例中规定,业绩应当是同类同等的:即市政类一级工程即可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3、本项目开标时间调整为:2013年12月26日上午9:30分。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做顺延调整。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至的以补充通知为准。
24、招标文件中监理服务费为暂定价,监理服务费计算的工程费用(计费额)将按各施工合同的签约合同价进行调整。
25、若投标人需购买本项目施工设计文件的,于2013年12月15日前可持购买招标文件资料原始凭证至招标代理(福建顺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处免费领取招标人提供的GDF格式的电子图纸资料。联系电话:0591-87850812。
招标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顺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3年12月10日
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及其附件
A 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格式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不需填写。)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及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授权书、履约银行保函;
4、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5、合同专用条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合同标准条件;
8、委托人提供的监理服务依据(施工合同、监理规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
9、监理规范;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六、期限
监理服务期(暂定): 个月。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B 廉政合同格式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不需填写。)
廉 政 合 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 项目 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以下称甲方)与 (监理单位全称)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 乙方监督单位:
C 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格式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不需填写。)
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在 项目 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乙方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乙方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 (单位全称)(盖章) 乙 方: (单位全称)(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D 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格式
(监理部公章启用函)
致:(发包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工程项目及合同段)的总监理工程师,履行本合同和《建设监理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鉴于本工程项目监理需要,我公司授权启用“监理人全称,合同工程监理部”印章(详见样式)。
(监理部印章样式)
监 理 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抄送:承包人
E 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致:(委托人全称)
鉴于 (监理单位全称) (下称监理人)与 (委托人全称) (下称委托人)签订 项目 工程第 监理合同段的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并保证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监理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元)。
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委托人提出的因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7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委托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委托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委托人应首先向监理人索要上述款项。我行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
本保函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定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 年 月 日。
担保银行: (银行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引用GF-2012-0202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本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及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授权书、履约银行保函;
4、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5、合同专用条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合同标准条件;
8、委托人提供的监理服务依据(施工合同、监理规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
9、监理规范;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
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文件和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监理工作,包含道路工程、排水排污、桥梁涵洞、交通设施、电力管道等附属工程施工监理。
工作范围:a.工程的施工阶段(含验收和综合验收)和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b.质量、进度、安全、计量支付、合同管理与索赔处理等。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 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监理设施;
(2) 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3) 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4) 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5) 审核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资料;
(6) 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7) 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8) 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检查记录承包人机械设备到场情况;
(9) 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或委托的检测机构,编制见证取样方案并实施见证取样工作: ① 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和方法,执行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和建设部第147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②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由委托人选定,并在开工前通知监理人;③见证取样检测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不计入监理报价中,但监理人仍应履行其指导、检查、见证和协调的职责,相关费用在报价中考虑。
(10)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1)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2)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若有);
(13)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4)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15) 检查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16) 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17) 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18) 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19) 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20) 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1) 按合同约定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建立计量支付台帐;
(22) 受理合同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23)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日记,并每月将复印件(副本)抄送委托人;
(24) 审查并签认竣工结算证书;
(25) 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 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 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报告,提出审查意见,配合委托人和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结算文件。在财政部门审核和审计部门审计过程中,监理人应到场就有关工程价款审核或审计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根据审核、审计结论核实并相应调整支付证书。
(28) 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与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有关的第三方的合同、协议。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3.4.1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第8条规定情形(如下所示)外,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监理人员。
(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2.3.4.2 因上述特殊情况发生主要监理人员更换的,必须及时将变更内容和理由报委托人批准,并报原备案机构备案,变更的主要监理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条件。
因其他情形变更监理人员的,应当视情形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3.4.3若监理单位要求更换人员,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后才能更换。
2.3.4.4监理人员根据各专业工程的进度安排分期到位的,应不得影响正常的监理工作开展,为此监理单位应向委托人报批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安排。
2.4 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 对监理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职责要求:负责签署工程进度款报表、工程计量、设计变更价款、竣工结算文件、支付证书等相关文件,并参加有关工程计量、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违约、争端等事项协调和处理,参加监理例会和专项协调会。
(12)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13)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4)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提交报告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2)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3) 工程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4)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
(5)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6) 工地例会及其他专题会议纪要
(7)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单
(8) 监理工作联系单
(9) 工程暂停令
(10) 工程款支付证书
(11) 监理月报
(12)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3) 监理工作总结
提交报告时间:需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且满足委托人的工作需要 。
提交报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1份。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无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2.8 监理人义务补充
监理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委托人出具履约担保,若为银行保函则应是无条件(见索即付)型的保函,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5%。
履约担保形式:(选择以下一种形式)
(1)银行保函,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县(市)级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银行。
(2)现金保函。
3. 委托人义务
3.3提供工作条件
删除通用条件3.3.1条款。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本条款修改为: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本条款修改为:
4.1.1 监理机构及人员管理方面违约责任:
(1) 总监理工程师和合同计量工程师未到位或更换的,每人次按10万元支付违约金;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位或更换的,每人次按5万元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且不需处罚的情形除外。
(2) 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而在其他项目中兼职的,总监理工程师按5万元支付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按2万元支付违约金。
(3)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或经3次抽查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达2次的,均视同未到位,按照4.1.1(1)款规定支付违约金。
(4) 在委托人日常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次计扣违约金3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计扣1000元。
(5) 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有效履约或管理合同,予以清退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另按2万元支付违约金。
(6) 对于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不到位,或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审签工程量、进度款、变更价款、竣工结算等),或给委托人造成其他损害或损失的,委托人可以扣减监理报酬总额的20%,并将造价监理部分或全部委托第三方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实施。
(7) 计量变更合同管理过程相关造价签证报表均要求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注册章。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未在上述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或未参加相关事项协调和处理,或未参加监理例会和专项协调会的,每项次按1000~3000元支付违约金;累计达3项次的,视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不到位。
4.1.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方面违约责任:
(1) 因监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当全额赔偿损失。
(2) 未按规定实施质量、安全、文明监理而被委托人发现或被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每项次按监理报酬的1%~5%支付违约金。
(3) 未按规定批准发布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每项次按1000~3000元支付违约金。
4.1.3合同、费用监理方面违约责任:
(1) 未按施工合同和监理规范审查批准变更价款的,每项次按1000~3000元支付违约金。
(2)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计量,签发支付证书,或将未经批准的变更价款纳入支付证书并签发支付证书的,每次按1000~3000元支付违约金。
(3) 未按规定审查工程计量或支付证书或审查工程结算文件,涉及金额误差率超过10%的,按误差金额乘以综合监理费率的5倍支付违约金。
(4) 未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实施费用监理,或审查批准的经济签证或工程洽商有重大错误的,每次按3~5万元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损失。
(5) 监理人弄虚作假、伪造签字的,每人次按3~5万元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损失。
4.1.4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每次计扣违约金3~5万元,情节严重的将清退出场,给予通报:
(1) 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给施工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 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的;
(3) 吃、拿、卡、要或接收施工单位礼金、礼物,经核查属实的;
(4) 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
(5) 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6) 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不严格,且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7) 不编制监理月报或监理日记,不编写监理细则或见证取样计划的;
(8) 无偿使用承包人各类驻地设施(包括: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等),无偿接受承包人提供伙食等;
(9) 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无记录,应旁站而不到场的;
(10)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
上述违约金、赔偿金可直接从监理报酬或履约保证金扣除,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但本合同条款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4.1.5监理合同执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将没收监理人的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金,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
(1)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或挂靠的;
(2) 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未经批准更换,或其他其他监理人员不到位比例超过30%,或关键监理人员不能胜任而监理人又不能及时更换的。
(3) 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4) 监理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涉嫌欺诈行为的。
(5) 监理人严重违反监理规范或强制性条文,或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不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的。
(6) 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或收受贿赂的。
(7) 监理人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委托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4.1.6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5.3 支付酬金
本条款修改为:
5.3.1监理报酬的计算:监理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取费标准下浮20%计取,结算时增减相关奖罚金,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
5.3.2监理服务费按月支付,每月25日前监理人向委托人申报当月监理服务费,当月监理服务费=监理合同范围内包含的施工项目本月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上述施工项目签约合同价×监理服务费总额×施工期监理服务费支付比例(80%),但按该公式计算的施工期累计监理费不应超过监理服务费总额的80%。
5.3.3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结算资料等)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的30日内付至合同价的85%,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监理报酬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付至审结数的95%,剩余5%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付清。
5.3.4监理人应在每次申请支付前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支付申请,监理服务费经委托人审核并报福州市财政局审定拨款后的28日内支付给监理人。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
6.2 变更
本条款修改为:
6.2.1当设计变更或附加工作增加或部分工程甩项减少的工程造价不超过各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之和的10%时,监理报酬不作调整;当设计变更、附加工作增加的工程造价超过各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之和的10%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如增加了监理工作量,则监理服务费用由双方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费标准协商确定。
上述设计变更、附加工作、部分工程甩项等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造价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意见为准。
6.2.2若因政策性调整,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显著减小,监理人可提出监理人员调整计划,经委托人批准后可调整监理人员。若发生上述情况,监理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双方共同认可的单位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二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福州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事项:本工程建设及监理过程中所有资料信息; 期限:永久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如有另行约定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不得涉及使用。
9. 补充条款
9.1在施工期间,监理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工艺具有连续性(双班或三班)的工作,现场监理人员应安排轮班,这种具有连续性的施工管理轮班(或加班)和可能出现的、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加班不应以加班费或任何其它名义向承包人或委托人索取附加报酬。监理人应在进行监理服务费报价时综合考虑。
9.2监理人驻地基本要求详见下表:
附表1:监理人驻地设施的基本要求
编号 名 称 单位 最低数量 备注
一 主要办公、生活用房
1 办公用房 ㎡ 60 配备空调
2 会议室 ㎡ 20~30 配备空调,与委托人共用
3 住宿用房 ㎡ 5m2/人
4 厨房、餐厅 ㎡ 自备
二 主要办公设备
1 桌 椅 套 每人1套
2 资 料 柜 套 - 自定,应满足使用
3 会议桌椅 套 1 20人以上使用
4 电 脑 台 2 配备网络
5 打 印 机 台 1 带复印功能
6 数码相机 架 1
7 传 真 机 台 1
8 水准仪 台 1
9 游标卡尺 架 1
10 钢卷尺 只 5
三 主要通讯、交通设施
1 固定电话 部 1
四 主要生活设施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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