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市东部新城商务办公中心区电梯采购项目补充通知(1)
(招标编号:榕市建安招2010354)
各投标人:
本补充通知作为福州市东部新城商务办公中心区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本补充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质疑与澄清
问题1:招标文件63页评分标准,A2投标人业绩-“销售业绩(3分):以投标人2010-2011年度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单项合同销售电梯台数达30台以上业绩达5个以上的得3分,3个以上得2分,2个以上得1分,其余不得分。。。。。。。。”;请问:该销售业绩要求中“单项合同销售电梯台数达30台以上业绩达5个以上的得3分”,是否包含5个?
回答:不含5个。
问题2:招标文件第13页8.4 土建配合费(土建总包配合费不低于总价1.5%);问:请明确该土建总包配合费的具体比例(如土建总包配合费为1.5%、2%、2.5%、3%)。此种“不低于1.5%”的表述方式,中标后会发生争议?
回答:现明确土建总包配合费按采购合同总价的1.5%计取。
问题3:投标文件63页评分细则的品牌知名度、信誉及实力中的C.根据投标人所投电梯的品牌、档次及在市场上的声誉度,由评委会在1-3分之间进行打分。投标电梯品牌要求为原装原商标产品,否则本项不得分。(需提供投标品牌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作为证明,未提供者不得分。);请问以上所说的“原装原商标产品”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比如某国际知名电梯整机企业,其品牌商标为“ABC”,那么合格的投标品牌商标为该企业在中国大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的品牌商标为“ABC”的电梯整机产品。如该企业在国内有其他品牌,品牌商标如“XX-ABC”或“XXABC”,是否为不合格的投标品牌?
回答:本项目所要求的“原装原商标产品”均指的是国际知名电梯整机企业所生产的原装原商标产品,为该整机企业在中国大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的品牌商标为“ABC”的电梯整机产品。品牌商标如“XX-ABC”或“XXABC”,这些品牌不是本项目所要求的“原装原商标产品”。
问题4:我司结合招标文件并经现场实地勘查,本项目电梯均存在如下不同分布情况,或6台电梯处于同一梯间,或两台电梯处于同一梯间;或1台电梯单独处于同一梯间;而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电梯控制方式仅模糊要求为“当同一梯间电梯台数大于等于2台时,需提供并联或群控服务”
请问:当6台电梯处于同一梯间时,需每三台电梯实现群控功能,还是需要6台电梯共同实现群控;当2台电梯处于同一梯间时,此两台电梯为并联或为单控。请明确以便投标人公平报价。
回答:当6台电梯处于同一梯间时,按6台电梯共同实现群控;当2台电梯处于同一梯间时,此两台电梯为并联。
二、其他按招标文件规定。
本补充通知同时在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公示栏、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www.fzztb.org)、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 .gov.cn)、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www.fzztb.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招标人: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地址:连江南路138号,邮编:350007
电话:0591-83411735 传真:0591-83411735
联系人:谢工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面13层,邮编: 350003
电话:0591-87819706 传真: 0591-87834022
联系人: 林都、小何
日 期:2012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