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火车北站改扩建工程安置地B地块块(安置房)监理质疑:
1、 招标文件第20页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本项目要求配备13人,但按《闽建建[2007]20号》文件附件2即《闽建建[2008]42号》文件,住宅小区建设工程30000㎡~60000㎡,主体配备7人即可,而且本项目有三幢楼,难道还需配备4名房建专监,2名专职安全监理员太不合理了,建议删减人数。此外公开招标的项目总监皆要到位,勿需配备总代,建议删除总代要求。
2、 该招标文件中项目监理部人员的职称是否以职称证为准?
3、 招标文件第34页第4.1赔偿金,建议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4、 招标文件第36页第4.4赔偿限额,建议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5、 招标文件第24页32履约担保,32.1“中标人应提交合同价款的10%”,可是招标文件第37页6.1和第48页二、监理服务费用中“业主将不支付动员预付款” ,上述条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和监理费预付款应互为等额担保支付,请做相应修改,增加支付监理人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监理费预付款或者删除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条款。
6、 招标文件第48页第4支付时间与支付内容“(1) 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费按照施工合同价重新计取,调整后的监理费用按照所监理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比例分次支付至75%。(2) 监理费经财政审结后6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5%。剩余5%待缺陷责任期满且经财务审计后付清。”众所周知,项目结算审核繁杂,何时财政局审核并批复是个未知数,建议修改为“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费按照施工合同价重新计取,监理费用按照所监理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比例分次支付至8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监理费经财政审结后6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5%。剩余5%待缺陷责任期满且经财务审计后付清”这样比较公平合理。
7、 招标文件第20页专职安全监理员“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监理培训证书”,持福州市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安全监理培训结业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此外,市级及以上有权部门颁发的安全岗位证和安全培训证应该可以吧!
8、 招标文件第76页,备注“提供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证书外,再提供经建设单位盖章的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补充说明总监所担任的职务,原件开标时备查,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9、 招标文件第46页,本项目施工点集中,勿需配备汽车,建议删除。
10、 本招标项目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能否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范本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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