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福州市计量所迁建项目暖通工程 答疑纪要 1、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院、福州市计量所均隶属于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技术监督同一系统单位,应按统一标准条款进行评分。在省质监局的“福建省质量技术检测中心综合楼空调工程”招标文件第19-22页技术评分条款有11项,但在“福州市计量所迁建项目暖通工程”招标文件第23-24页技术评分条款删除了对“大金”评分不利的两项评分标准(第10、11项室内外机的单台制冷量与设计要求偏差的评分),改成了9项;同 时把第7项的评分内容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证书、进入政府采购清单的得3分与2分也修改为对“大金”有利的3分与0分。这明显按对“大金”的方式去修改招标条款,对“大金”不利的一律删除,显然这种做法对其余两个品牌是很不公平的。 答:价格不变,可用正偏差产品替代。招标文件P24第7条原文为:“满足得(3分),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证书,但未进入政府采购清单的得(0分)。”修改为:“满足得(3分),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证书,但未进入政府采购清单的得(2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2、在招标文件第61页“(三)参考品牌: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中序号3通风风口等部件:三菱、大金和东芝”,这三个品牌是空调设备的生产厂家,根本不是风口部件等安装辅材的生产厂商。但现在“大金”已经委托一些小作坊开始贴牌生产风口,所以在风口部件中把“大金”列入招标参考品牌,把专业生产通风风口部件的品牌排除在外,显而易见,招标文件处处倾向“大金”。在实际安装中铜管、保湿、风管、排水管等材料是整个安装过程中最主要的材料,却没有在招标文件中体现,更没有招标参考品牌,唯独将风口这么一个小小的部件列入招标参考品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显然是本末倒置, 誓将“大金”进行到底。 答:招标文件P61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更改如下: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质量等级 参考品牌 备 注 品牌1 品牌2 品牌3 1 多联变频空调机 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合格 三菱电机 大金 东芝 2 分体式空调 同上 合格 三菱电机 大金 东芝 3 空调冷凝管 同上 合格 亚通 振云 乐意 4 保温材料 同上 合格 福乐斯 宏泰 华美 5 风机 同上 合格 厦门鹭江 浙江上虞 浙江专风 6 镀锌钢板 同上 合格 三钢 宝钢 鞍钢 7 恒温恒湿机 同上 合格 海瑞弗 梅兰日兰 爱默生 8 通风风口等部件 同上 合格 三菱 大金 东芝 3、国家财政部、发改委颁布的【财库〔2010〕82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八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改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明确规定,政府必须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东芝”没有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八期),却作为此次招标的参考品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而有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八期)的日系品牌有:日立、松下、三洋、三菱重工等,却没有列入招标的参考品牌。不难看出,“东芝”作为参考品牌已经严重违反政府必须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的规定,如此做法就是为了配合“大金”围标。公然违反《招标法》“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精神。 答:价格不变,可用正偏差产品替代。 4、在招标文件第24页,条款号9.4 商务部分评分办法,序号2-1,评审内容为:“2008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福建省内办公楼类型的变频多联式空调系统同品牌(指与投标人本项目中所报品牌一致)产品的业绩(设备+安装):单项合同金额≥l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得4分;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得3分;单项合同金额≥6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得2分。(满分8分)不重复计算。(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列表说明项目设备清单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本条款极具不合理性和不公正性!!!理由:以上要求提供的是投标人的业绩,众所周知,该条款非常苛刻,符合本次投标资格的具备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 (资质类别及等级)资质的投标人同品牌项目的投标人只有“福建省二建”、品牌只有“三菱电机”,工程为分别为福建宁德核电站办公楼、本条款完全为某品牌量身定制的,其他品牌根本无法得到本项的8分。我们对招标人为某品牌或 某投标人量身定作评分标准的做法表示强烈愤慨!!!,并建议调整为所投品牌2008年1月1日以来在福建省内的办公楼类型的变频多联式空调系统业绩。 答:评分办法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投标人所投空调品牌的业绩。即招标文件专用本P24页条款号9.4商务部分评分办法,序号2-1,评审内容为更改为: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在福建省内办公楼类型的变频多联式空调系统相同品牌的业绩(设备+安装)进行评价: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得4分;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得3分;单项合同金额≥6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得2分。(满分8分)不重复计算。【①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列表说明项目设备清单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②“类似工程业绩”时间和金额以合同为准。】 5、招标文件第10页,条款号12,写着不允许偏离,那么,我们研究了标书第6页的设备清单和参数,发现只有三菱电机是无偏离的(原设计就是安装三菱电机的参数来做的),那么大金和东芝不可能做到完全无偏离,肯定会有正偏离的情况,建议允许正偏离,否则只有三菱电机可以投标。 答:价格不变,可用正偏差产品替代。 6、招标文件第6页,设备清单中分体式壁挂机组3HP,制冷量为6.6KW,但是东芝、大金的分体壁挂机组最大只有制冷量为5KW的,比5KW大的就是柜式机组了。建议:该设备允许用柜式替代。 答:价格不变,可用正偏差产品替代。 7、款号9.3 技术部分评分办法,序号1,评分备注中要求投标文件须标明机组是否具有双后备运转功能。但该项评分标准中并未对机组是否具有双后备运转功能做出明确评分要求。而对于空调机组,双后备运转功能是极其重要的功能。双后备运转是设备故障发生时提供应对机制的保障。建议修改:投标空调机组若无双后备运转功能该项不得分。注:双后备运转功能:室外机的二或三个压缩机中有一个发生故障,其余压缩机也能进行紧急运转。在多个单元模块组合的系统中,如果一台单元模块室外机发生故障,其余室外机也 能进行紧急运转。 答:本招标项目要求各投标人选用的空调室外机的机组必须具有双后备运转功能,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8、本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为:招标人代表2人,评标专家5人。在评标过程中,不乏出现招标人凭借主观意愿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意见,容易出现评标专家无法给出公正的意见,此次福建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空调工程即将在1月5日开标,是福州市计量所的上级部门,而福建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空调工程为了体现公正,在招标文件中就不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直接授予专家权利,建议此次福州市计量所的评标过程效仿其上级部门的作法,这样才可以规避招标人影响评标专家的行为。 答:本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为:招标人代表0人,评标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随机抽取。 9、招标文件P6页招标主要货物一览表中分体式壁挂机组、全热交换器在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中均没有列出,是否由投标单位自行报品牌还是与所投变频空调品牌同品牌产品?请明确。 答:见第2点回复。 10、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空调室内、外机单台制冷量的偏离范围,是否可以理解为冷量为5匹的空调用1匹来代替也可以?是不是因为“大金”全新风室内机制冷量只有14KW不满足设计要求的16KW,同时又不愿意用大于16KW的全新风室内机来代替,所以才不注明单台室内、外的制冷量的偏差?为什么与省质监局的招标文件的招标要求不一致? 答:价格不变,可用正偏差产品替代。 11、恒温恒湿空调机在招标文件P6页招标主要货物一览表中的制冷量、数量均与工程量清单、设计院的设计施工图纸上的制冷量、数量不一致,以哪个为准?请明确。 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2、招标文件P6页招标主要货物一览表中室内机只有2.2KW标注是双面出风,其余机型均不明确;数量与工程量清单也不一致,以哪个为准?请明确。 答:其余机型出风类型按设计图纸,数量按工程量清单。 13、招标文件P61页参考品牌:《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中没有体现铜管、保温、水管、风管等主要安装材料品牌,为何只把风口品牌列出?其中三菱电机、东芝是没有生产通风风口部件的,而且“大金”也不是专业生产风口,招标文件把“大金”作为唯一通风风口部件品牌,是不是在告诫投标单位本次招标已经内定“大金”品牌了,其余品牌的投标单位可以不用来参与竞标了? 答:见第2点回复。 13、招标文件P24页序号7:“所投所有规格空调设备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证书且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八期》,满足得3分,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证书,但未进入政府采购清单的得0分。”,这完全与省质监局招标文件P20页序号7:“所投所有规格空调设备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但未进入政府采购清单的得2分。”不一致,计量所隶属于省质监局的,理应按一样的评分条款来招标,可事实是完全倾向“大金”品牌,这样的招标条款何来的公平、公正?!建议本条款修改成:“所投所有规格空调设备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证书且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八期》,满足得3分,未进入政府采购清单的得2分。” 答:见第1点回复。 14、本次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与投标文件的开标时间有问题,开标时间是在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结束后第20天(在没有延长开标日期的情况下)。本次招标文件购买时间是12月14日至12月20日,一周的时间;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1月6日一共是16天,也就是说少了4天的时间,请问:为何要将开标时间提前4天?这不得不让人浮想连篇,这里头是不是有猫腻?是不是“大金”迫不及待想早点中标? 答:按七部委令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5、国家财政部、发改委颁布的【财库〔2010〕82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八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改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明确规定,政府必须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东芝”没有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八期),却作为此次招标的参考品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而有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八期)的日系品牌有:日立、松下、三洋、三菱重工等,却没有列入招标的参考品牌。这是为什么?东芝明显是来给“大金”作陪标用的,为什么不能让有实力、有诚意的品牌如:日立、松下等品牌来参与竞标? 答:见第1点回复。 福州市计量所(盖章)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