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招标文件P33 第五十条(2)如因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或力度不够造成工期延误,每超过合同工期一天,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从监理费总额中扣除。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监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施工总工期未超过定额规定工期的,委托人不予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此条款不合同且不公平。有奖有罚才公平。请问: 该项目若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支付监理人延期费用”? 2.本招标文件第32页第三十九条 “余5%在工程缺陷责任期(两年)满后付清”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缺陷责任期为一年。因此建议修改为“余5%在工程缺陷责任期(一年)满后付清。 3. 招标文件P55项目监理部人员专业是否以岗位证书上注明的为准?职称是否以职称证为准?此外水电安装类是否还包含水电、机电安装专业?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