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P63人员配备中,请问“安装专业”是否包含“电气或水电专业”? 2. 近期,监理人员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将进行续期,证书原件将上交至省建设厅、建设部,现各家单位均在陆续办理中,请问,监理人员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复印件加上省建设厅政务中心开具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收讫函能否暂当原件在投标中使用? 3. P10 条款31.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总额的10%,而P37第三十九条监理费用的支付中,委托人并未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与监理费预付款应互为等额担保支付。能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明确监理费预付费款支付或取消监理人支付履约担保的要求? 4. P33第四条“1、工程范围:…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业主同意增加的内容具体为哪些?请予以明确。若不能明确的则建议删除,或改为“合同双方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 5. P37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工时限和安全要求,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并按承包人赔偿金额的10%向委托人赔偿。”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能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更改相关条款? 6. P37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不计附加工作的报酬。”和P38附加协议条款“6.监理服务期…中标人不得因实际工期于招标文件标示的工期不同或监理服务期与实际工期不符等原因向招标人提起增加监理费用及其他任何方式的索赔。”以及“7. 不论何种情况,委托人均不为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向监理人另行支付报酬。”上述条款与P15“13.4…当设计变更、附加工作或延期超过合同范围的10%时,超过部分的监理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和P37第三十九条“1.(2)…当工程变更价款累计超过10%的,则超过部分的监理报酬可做相应调整。”相矛盾,不合理,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项目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延期的,能否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7. P9条款16投标保证金中,为了便于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在开标时投标人持投标保证金的收款收据等材料,由代理机构同意代收,那么招标人是否也开出相应收款收据由代理机构转交给投标人?否则只有投标人单方面开出收款收据,财务账面无法持平。建议双方都开收据互抵,或者都不开。 8. P5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一览表,工程规模中的基础类型,似乎与本项目的同类同等划分无关联,建议删除。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