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乌山西路凤湖二A地块安置房桩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质疑 1、 请问本项目的投标文件是不是不要提供除总监外其他人员的复印件,待中标后再查验。 2、 请问造价员如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无专业要求? 3、招标文件34页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3中说如施工工期延期,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而本页中第五十条(2) “如因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委托人不支付延期监理服务费和其他监理报酬”这对监理人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请问能否增加。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可否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标准范本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4、招标文件P34页合同条款第五十条(4)“安全文明施工……扣监理费总额的3%”,请问前面是否应加上如因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或力度不够,工程质量达不到施工合同要求的前提,这样对监理人比较公平。 5、文件34页2中说每月25日前按上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监理费,而实际上每月25日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都已经出来了,建议修改为每月25日前按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监理费。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