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3000㎡,是否即为单项工程建筑面积?那么,请明确本项目同类同等项目是否为一般公共建筑工程二级? 2. 招标文件第22页说明(7)对“土建”、“水电”专业的要求作出说明,但第17页的人员配备中并无“土建”、“水电”专业,是否有误?请问“房建类专业”是否包含“房屋建筑工程、工民建、土建、建筑、结构专业”?“安装类专业”是否包含“、安装、机电安装工程、给排水、电气、水电、水电设备专业”?另外,人员总数至少配备6人,那么基础、主体、装修分别为4、6、4人,是否包含总监?可否理解为,本项目全部人员(包括总监)配备满6人即可满足要求。 3. 招标文件第33页第四条“1、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文件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中“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具体为哪些?请予以明确。若不能明确的则建议删除,或改为“合同双方同意增加的内容”。 4. 招标文件第35页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请按国家规定执行更改相关条款? 5. 招标文件第35页第三十九条“1.本项目…根据投标须知第13.1条款的计算程序计算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并在此基础上,受托人再给委托人合同价款一定的优惠后作为结算价。”受托人要再给委托人多少优惠,能否明确?按13.1条款,本项目监理费已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标准下浮20%为国家允许的最大下浮幅度,若委托人再要求下调监理费计费,不合理且不符合国家文件规定,而且与第11页13.1的投标报价条款有矛盾,建议删除本条款的“并在此基础上,受托人再给委托人合同价款一定的优惠后作为结算价。” 6. 招标文件第35页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不计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九条3.“如施工工期延长,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和第四十五条条款,上述条款对监理人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能否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标准范本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