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本项目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能否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标准范本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2、P28第三十九条“2.监理服务费付款方式:监理单位应在每季末尾日后的七天内,向委托人提交付款申请,委托人于28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按照此条款,至少在工程开工4个月后监理单位才能拿到工程款,这样太不合理,建议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为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总工程量×监理服务费。否则,建议在合同签订七日后支付监理人监理费总额的10%的预付款,以示公平合理。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