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福州市计量所迁建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质疑 1、 招标文件P19页其他监理人员配备表备注中“岗位证书上已注明专业和职称的,只须提供岗位证书”,因目前许多人员更高一级职称的职称证在其监理岗位证注册之后才评定的,请问如有这种情况职称能否以职称证注明的为准? 2、 招标文件P19页人员要求中要求房建监理员5人,安装监理员2人,这也太多了,按照省厅文件闽建建[2007]20号文的规定,本项目含总监只要配6个人就可以了,建议将房建监理员的人数改为2人,安装监理员的人数改为1人,这样比较合理。另外,目前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上均无体现其专业,只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上才体现其土建或安装的专业,请问如遇此类情况除提供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以外再提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来证明其专业是否可以? 3、 招标文件P31页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符合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标准范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标准范本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按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的总数(扣税)],请问能否按国家规定执行? 4、 招标文件P31页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不计附加工作的报酬”和招标文件P32页第四十五条“委托人不支付附加工作报酬,不计取奖励金” 、招标文件P31页第三十九条3.“……如施工工期延长,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以上条款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问能否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标准范本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5、 招标文件P29页第四条第1点工程范围中的“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能否明确?若不明确则建议删除。或建议更改为“双方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 6、 招标文件P30页第十七条第2点“负责对渣土运输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经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审批的弃土点卸土”, 此条款已经超出监理人的服务范围,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应是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职责,监理人无法对施工监理现场围墙以外的事务进行管理,故建议取消此条款。 7、 招标文件P31页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工时限和安全要求,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并按承包人赔偿金额的10%向委托人赔偿。”这不符合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标准范本的规定, 能否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标准条款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来执行?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