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福州市鼓楼第二中心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FJTC-2008-087)质疑 1. 本工程 “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和等级的界定是否按照建设部158号令界定为即一般公共建筑工程二级? 2. 招标文件P52“项目监理部人员最低配备”中,①“水电安装类”专业是否包含“水电”专业?②人员的专业是否以岗位证为准?职称是否以职称证为准?③“其它监理人员”是否具有市级以上有权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或安全岗位证即可?因为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均未颁发“安全监理岗位证或培训证”只有安全岗位证或培训证。另外,安全培训证书上均未注明专业,安全岗位证专业为“安全”而非“土建类”,建议取消“其它监理人员”的专业要求。④本项目配备10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闽建建〔2007〕20号文附件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工程规模在10000㎡~20000㎡,施工阶段监理人员配备标准为基础3人、主体5人、装修3人。而且与招标文件P53第5点要求相矛盾,即“5.本招标项目…除总监外,至少应配备:基础施工阶段5人,主体施工阶段7人,装修施工阶段4人。”请酌情删减本项目人员的配备人数。 3. 招标文件P30第五十条第1点(2)监理工期“如因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或力度不够造成工期延误,每超过合同工期一天,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中标人不得因实际工期与招标文件标示的工期不同或监理服务期与实际工期不符等原因向招标人要求增加监理费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索赔。”上述条款对监理人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能否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标准范本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合同工期)? 4. 招标文件P30第五十条第1点“(4)安全文明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如未达施工合同要求,扣监理费总额的3%。以上两项可重复计取。”非监理人原因使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要求,处罚监理人有失公平。建议将相应条款更改为“(4)安全文明要求:…因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的,扣监理费总额的3%。以上两项不重复计取。” 2008-12-26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