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福建晶港盐业有限公司21万吨食盐加工储存基地项目(一期) 施工监理质疑 1、P17:“28.3.3监理人员配备要求 ③需提供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监理培训证或安全监理岗位证”,而具备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证均无安全监理培训证书或安全监理岗位证书,只有安全培训证书或安全岗位证书。建议调整为“③须提供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证或安全岗位证” 此外,“施工阶段监理人员配备”共9人,与“总人数”至少8人不符,以哪个为准?专职安全监理员配备2人是否有必要,可否删减为1人,此时总人数正好8人。 2、P30: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工程范围中“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具体为哪些?请予以明确。若不能明确的则建议删除。 3、P31:“第十七条 监理人工作内容:2. 负责对渣土运输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经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审批的弃土点卸土。” 按照《监理规范》,渣土和建筑垃圾不属于监理人的职责,这属城管的职责,建议删除。监理人只负责施工监理项目围墙内的事务。 4、P32:“3. 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每日一报日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报表。”按《监理规范》监理人只需提供月报,是否真的有必要每日一报?建议改为月报或周报更为合理。 5、P32:“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按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00%支付赔偿金。”,此条款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不相符,可否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执行? 6、“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不计附加工作报酬。”对监理人有失公平。本项目若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可否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规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7、第三十九条 2.监理服务费按月支付,每月25日前按本工程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70%支付监理服务费”此条对监理人不公平,因为每月25号就可以计算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同时支付本月的监理服务费。建议修改为“每月25日前按本工程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监理服务费”。 8、P32:“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工时限和安全要求,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并按承包人赔偿金额的10%向委托人赔偿。”此条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款即P28页的“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相矛盾,应按国家合同标准条款执行,请予以相应修正。 12.19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