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答 疑 纪 要 榕市政[2008]招112号 各有关单位: 由本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福州市浦上支路道路建设项目,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和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答疑纪要的形式作出澄清如下: 问题:招标文件第12页条款11.2.1.2要求在资格审查申请书封面上清楚的注明“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和投标人的通信地址”等字样,但招标文件第49页提供的格式中没有体现,请问需要补充进去还是就按提供的格式做? 答:招标文件第12页条款11.2.1.2“资格审查申请书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还应清楚地注明投标人的名称及通信地址”变更为:“资格审查申请书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分标段的还应标明标段名称)招标编号和资格文件’字样;还应清楚地注明投标人的名称”,格式以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建总房地产开发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08年12月12日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