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福州市丞相坑安置房道路工程、鳌峰路与连江路交叉口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榕市政〔2008〕招101号/0624-08170576)质疑 1. 招标文件第43页人员配备中,①人员职称是否以职称证为准?专业是否以岗位证为准?②本项目要求配备“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而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岗位专业分类中,没有 “试验检测”和“合同计量”专业,甚至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新证也无此注册专业。若投标人配备“市政或路桥或市政共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能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若投标人配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能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 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及总监的业绩的时间界定是否以竣工验收上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获奖证明和批评是否以文件发文时间为准? 3. 招标文件第26页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另行商定。”请问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能否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标准范本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4. 招标文件第25页第二十六条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十六条家里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能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更改相关条款? 5. 招标文件第11页30.1要求监理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而第26页第三十九条“2、监理费用的支付”中委托人并未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与监理费预付款应互为等额担保支付。能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明确监理费预付费款支付或取消监理人支付履约担保的要求? 6. 招标文件第23页第四条“1、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文件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中“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具体为哪些?请予以明确。若不能明确的则建议删除,或改为“合同双方同意增加的内容”。 7. 招标文件第36页(三)报价要求“2.本招标项目的…若本项目的建安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经批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实际建安工程造价重新计算监理费,…其他费用。”而在第26页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中未作出此规定,请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议将第三十九条第1点改为“1、本项目监理费暂定为66万元人民币。若本项目的建安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经批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实际建安工程造价重新计算监理费,所定的浮动率不变(下浮20%)多退少补。”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