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马尾区青洲路改造工程监理质疑 1、招标文件P3:前附表项号第15项中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与闽建建〔2007〕20号文规定(正本、副本各一份)不相符,现在国家大力提倡节约能源,建议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一正一副,中标后再提供副本一份或二份。 2、招标文件P14:专业中“市政”专业,是否包含:市政公用工程或市政或路桥专业?因为国注新证的相应注册专业统称为“市政公用工程”。 3、投标文件是否附入岗位证、职称证即可?项目监理部人员的专业是否以岗位证为准,职称是否以职称证为准? 4、招标文件P16:“②界定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2号)》中关于工程类别及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第102号早已废止,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中关于工程类别及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5、招标文件P25:“第七条 1)因工期延误,监理人应按每拖延一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取,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招标文件P8第13.7.3和P27第十一条3)中“若建设工期延长,则监理费用不再调整”对监理人有失公平,有奖有罚才公平。本项目若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建议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执行。 6、招标文件P27:“第十条  监理人出现工作失误、越权、失职行为造成委托人受损失的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不相符,可否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执行? 7、P3条款号36条“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七天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与P17的“36.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七天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但P27的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十一条并未体现工程款的支付担保,前后矛盾。按国家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预付支付担保应互为等额支付担保,请做相应修改,增加支付监理人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监理费预付款 8、招标文件P13“30.2.4 所配备的投标人本单位的监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2人是否包含总监? 9、招标文件P16“条款①近X年,是以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X年。”近X年的界定与闽建建〔2007〕20号文规定不符。按省厅文件规定“近X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X年”。此外近三年投标人和总监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过同类同等及以上工程项目的界定是否以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10、招标文件P25“1、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文件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中“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具体为哪些?请予以明确。若不能明确的则建议删除,或改为“合同双方同意增加的内容”。 11、P26中4)“③ 由于监理人失责至使施工单位渣土乱卸达三次以上。”与P28第十七条“3)负责对渣土运输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经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审批的弃土点卸土。”,按照《监理规范》,渣土和建筑垃圾不属于监理人的职责,这属城管的职责,建议删除。监理人只负责施工监理项目围墙内的事务。 12、P25第七条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中,可否增加如下条款:“监理人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这也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3、P28第十七条“4)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每日一报日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报表。”按《监理规范》监理人只需提供月报,是否真的有必要每日一报?建议改为月报或周报更为合理。 14、投标人和总监的业绩是否只需提供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证书?若竣工验收证书中未能体现拟任总监所任职务,除提供竣工验收证书和监理合同外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或监理业务手册来补充说明。 15、P39仪器设备是否有投标人自行配备? 2008-10-27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