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项目名称:福州市山前路(秀峰路至山北路段)道路工程(施工)
招标编号:E3501110102100004001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4日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各位投标人:
招标文件修改1:招标文件中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4节 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现修改为:
“三(参考品牌)
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质量等级 参考品牌 备 注
1 电线电缆 满足设计要求 合格 太阳(南平)、超阳(福州)、辉阳(福州)
2 钢筋 满足设计要求 合格 三钢、济钢、宝钢
3 水泥 满足设计要求 合格 万年青、炼石(永安)、海螺
4 电力电缆护管 满足设计要求 合格 和盛、恒杰、亚通
5 照明灯具 满足设计要求 合格 辉日(福州)、鸿景(福州)、鸿博
6 商品混凝土 满足设计要求 合格 三吉、建工、中建长通
7 镀锌管、焊接管 满足设计要求 合格 辉源(福建)、国泰源(天津)、中宇(福建)
8 电子流量计 满足设计要求及自来水公司要求 合格 西门子、科隆(上海)
9 阀门 满足设计要求及自来水公司要求 合格 上海冠龙、安徽铜都、上海正丰
10 管材 满足设计要求及自来水公司要求 合格 圣戈班、新兴铸管、本溪北台
说明: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的关于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如上表。参考品牌作为投标人投标参考。投标人直接选用参考品牌中的一种。若投标文件未填写品牌或填写品牌不全的,投标人中标后应直接选用参考品牌中的一种进行采购和施工。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品牌的,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发包人批准的品牌中选择一种进行采购和施工。在工程施工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后可更改部分品牌,并按实调整主材(设备)价格。承包人所用的主材(设备)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
2、投标人应同时阅读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3、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在推荐材料品牌时,应优先选用福建的名优产品。”
招标文件修改2:本项目的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 2018年8月7日11时00分00秒。”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修改为:“2018年8月7 日11时00分00秒前。”
招标文件修改3:招标文件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2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中增加:“
序号 条款号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25 12.3.7 原文无此内容,增加以下条款 增加12.3.7工程量清单核对
工程量清单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对与修正:
承包人如果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指清单漏项或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8日历天内,按招标阶段的施工图纸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求的格式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报告,并提供完整的工程量计算书复印件(加盖承包人法人单位公章)、认为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有出入部分的简要说明和投标报价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承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视同工程量清单准确无误,不予以核对。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会同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确认后相应调整工程量及合同价款。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结前,如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重大出入的,发包人有提出修正的权利。
清单核实增减数量部分的单价,适用本专用条款第10.4款变更估价的约定。
”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 标 人: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晋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