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庄小区二期安置房工程(Ⅰ标段)"的问题列表
1、投标须知中第15.4.6条是否指由中标人交纳招标服务费?如果是,则有违《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文)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2、第5章商务标格式目录中,“措施项目费分析计算表(二)”与“措施项目费分析计算表”雷同,建议取消表12“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3、第7章第一条第2款要求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日起15日历天内一次提交自行计算核对后的资料给招标人,时间太紧迫,可否改为28日历天? 4、第3.1.2.(1)条的规定不合理,举例而言,假设某细目实际工程量10M3,在工程量清单中误为100 M3,投标总价一般相对于控制价优惠率在10%左右,假设该项目投标人所报的单价为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的单价的90%,则按该条款之规定,投标人实际上应无偿完成该项目的所有工程量,显然是霸王条款。建议改为“…….,按中标人投标时所报的项目单价计算”。 5、第9章第一.3.(3)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的取费标准按施工企业实际投保费率计取,该项费用为规费的组成部分,其规定与第12.7条“……、规费、税金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闽建筑[2005]15号文的规定计取”不一致,以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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