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庄小区二期安置房工程"的问题列表
招标文件第25.2.1.(2)条要求投标人“必须在福州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技术队伍”,显然是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该规定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删除此项不合法的条款。
变更通知 西庄小区二期安置房工程(Ⅰ、Ⅱ标段)招标文件中第15页25.2.1(2)及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原文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一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福州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技术队伍,自备施工设备须达到一定比例。”现修改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一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招标文件中有涉及以上内容的,均做如上相关修改。 现决定本项目的投标报名时间延长5个工作日,即2007年2月26日—2007年3月2日,投标人质疑截至时间相应调整为2007年3月5日下午5:00时,答疑时间相应调整为2007年3月6日,开标时间相应调整为2007年3月21日9:30时。 福州营造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07年2月26日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