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茶亭街改造工程(监理)"的问题列表
1、投标文件第16页24.6.3(2)条中说优质工程需要提供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因为提供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证书没法证明工程有无获奖情况,是否该提供优质工程相关的获奖证书文件? 2、投标文件第17页表格“备注”栏里第①项里监理岗位证书均应由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请问市区是否指像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这类地区的岗位证?像建设部监理培训证是否可当监理岗位证书来用呢?
招标文件第37页、40页、42页、46页的“备注”中所按的条款均为“投标须知第27.8条款”,而该“27.8条款”则为评标委员会评分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请问,以上几页的“备注”中所依据的条款是否应是招标文件第17页的“27.7”条款呢?
1.P16 第27.6.3监理信誉(1),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综合评价法评分标准》中“监理信誉:近三年获得省级优良工程或省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等称号的,每1项加1分,本项满分2分。”请问若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两项的,是否能得满分? 2.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若加盖市城建档案馆原件证明章及业主公章的能否等同于原件?
1、招标文件P14第27.4.2条款“监理服务费报价按照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1]房字69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取费标准的80%”。根据2005年7月27日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中第五条款“监理企业在承接监理项目时,以低于省物价局规定收费标准收费的,经查实,单位会员自愿向协会缴纳如下违约金……”和第六条款“单位会员违反本公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单位会员自愿接受停业整顿处理。协会通报批评,同时在《福建建设监理》刊物上公布,并取消参加该年度评先资格,记录不良行为档案,并视情节严重性程度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1、以低于省物价局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幅度的手段(含投标阶段)招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包括我司)也已签了《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如按本工程的招标文件P13第13.1.1条款取费,参加本工程的投标监理单位都将违反了《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将会受到上述一系列的处罚。建议直接按照福建省物委闽价[2001]房字69号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报价。 2、招标文件P17第27.6.2条款第(3)点“投标人须提供项目部人员岗位证书(含年检纪录、变更纪录)、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中的资格证书是否指执业资格证书? 3、招标文件P46备注 “按投标须知第27.8条款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 中,按27.8条款是否有误,请明确其他文件和资料是什么? 4、招标文件P9第16.4条款“监理大纲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一律采用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封面”因代理单位提供的封面是否可直接用(封面上有一些其他字的痕迹和页码)? 5、招标文件P9第16.2条款“监理大纲字号应用小4号。”如果有些框图用小4号字无法排版,可否用5号字? 6、招标文件P16第27.6.3条款“(1)投标人自2002年元月1日以来获得省级(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应为市政工程)称号的,得1分。”因福建省内很少评省优工程,所以很多监理单位都没有,更何况是市政工程获省优,此条款有明显为某家监理公司设计的。而本工程又是公开招标,就应该给大家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建议取消该条款。
P9 16.4监理大纲副本(四份)一律采用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封面,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只有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是否可以自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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