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芦滨支路一、支路二道路工程(监理招标)"的问题列表
招标项目名称:福州市芦滨支路一、支路二道路工程监理,招标编号;榕市政[2008]招055号,日期:2008年7月23日 招标文件第33页“2、投标申请书”是否应改为“1、投标申请书”,第34页“3、投标承诺书”是否应改为“2、投标承诺书”
福州市芦滨支路一、支路二道路工程招标文件质疑 1、 招标文件P44页项目监理部人员最低配备3中的安装专业是否包括“机电安装工程、给排水、电气、水电? 2、 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投标人是否无需填写招标文件P36页投标承诺书(之二)。 3、 招标文件P44页注第④“项目监理部成员的……则只需要提供岗位证书”,因目前许多人员更高一级职称的职称证在其监理岗位证注册之后才评定的,请问如有这种情况职称能否以职称证注明的为准? 4、 招标文件P23页第二十六条条款不符合国家规定,按照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标准范本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能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招标文件P23页合同条款第三十九条第2点中“委托人……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工期延期服务费不计取”,对监理人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能否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标准范本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6、 招标文件P20第四条第1点工程范围中的“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能否明确?若不明确则建议删除。
福州市芦滨支路一、支路二道路工程招标文件目录1~16项是否应改为1~15项,封面不作为目录的具体内容,投标书格式中标题也做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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