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清市清展路道路工程施工(福和大道--福业大道段)项目"的综合答疑列表 |
福清市清展路道路工程施工 (福和大道---福业大道段) 答 疑 纪 要
关于福清市清展路道路工程施工(福和大道---福业大道段)招标(招标编号:FJTC-2008-002),就招标文件内容和有关投标单位提出疑问明确如下: 1、 本工程施工工期为:100日历天。节点工期:排水工程开工后30日历天完成;路基工程开工后50日历天完成;路面工程开工后80日历天完成。投标单位填报工期需按上述要求填报总工期和节点工期。 2、招标文件P46附录中序号3“误期赔偿费限额 合同价款3%”改为“误期赔偿费限额合同价款5%”。 附录中合同条款号不要填写。 3、招标文件P55中现场管理人员应包括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在内。 4、招标文件P5中第 “4.2.4具备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改为“4.2.4具备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 5、投标文件的《承诺书》与《资格审查文件》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装订在一起。投标文件一本正本一本副本可以合包在一个包封中,也可以分开包封后再合包在一个包封中。 6、投标单位的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和保证金单据原件是备查,不要放在投标文件中。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和保证金单据的复印件各附一份即可。 7、开标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可以是同一人,但需附授权委托书。 8、招标文件提供“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在报价时根据“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进行报价,中标后在实施过程中应在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中选择其中一种的材料或设备。 其余按纸质的招标文件执行。 福清市建设局 福建省招标中心 2008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