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林浦路道路工程施工监理(重新招标)"的问题列表 |
关于"福州市林浦路道路工程施工监理(重新招标)"的综合答疑列表 | |||||||||||||||||||||||||||||||||||||||||||||||||||||||||||||||||||||||||||||||||||||||||||||||||||||||||||||||||||||||||||||||||||||||||||||||||||||||||||||||||||||||||||||
福州市林浦路道路工程施工监理(重新招标) 招标文件补遗(1)
一、招标文件的补充与修正: 1、招标文件第21页“二.报价分(10分)”中“监理费招标预算价为299.497万元……”修改为“监理费招标预算价为305.798万元……”,计费额为“13890万元……”修改为“14235万元……”。 2、招标文件第31页表5“近五年内已完同类道路工程概况表”修改为:
注: (1)每一个项目填一张表,表后附上已完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质量证明文件。 (2)在备注栏中,对具体结构、数量进行简要描述。 (3)如所提供的证明文件上的监理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时,应提供相关证明。
3、合同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中的第四条“特别约定”修改为: (1)当设计变更、附加工作或延期不超过合同范围的10%时,监理报酬不作调整;当设计变更、附加工作或延期超过合同范围的10%时,超过部分的监理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工程内容或范围有较大删减的,则按工程费用比例核减监理报酬。 (2)建设部第147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表8的委托试验项目,应委托业主指定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但监理单位仍应履行对其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职责,并承担见证取样的义务。 (3)监理单位可将除第2项以外的试验检测项目委托给有合格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并自行承担试验检测费用,相应地,表7监理工地临时试验室基本配备要求可据此调整。 (4)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由业主全部委托第三方承担,则该该部分试验检测费按监理中标价的10%从合同价中扣除。 (5)若因业主拆迁等原因,导致工程停滞,监理单位可提出监理人员调整计划,并报业主批准后对部分监理人员进行调整,以减少停工损失。
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 福州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08年0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