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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叉街改造项目出让地配套道路工程(施工) 答疑及补充通知     本补充通知作为三叉街改造项目出让地配套道路工程(施工) (招标编号:E3501040102100208001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中:“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替换为以下内容: 序号 条款号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1 1.1.1.11 原文无此内容,增加以下条款 计价规范: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政府部门现行及后续发布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等(以下简称国标计价规范),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补充计价规范。 本合同计价规范的优先次序如下: (1) 国标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2)“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补充计价规范; (3) 国标计价规范中的其他条文;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一个整体,应互为解释补充,如出现矛盾的情况以上述文件次序在前者为准。 2 3.9 原文无此内容,增加以下条款 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及人员数量要求: 施工员不少于 3 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其中市政(房建)施工员 2 人,水电(安装)施工员 1 人。 质量员不少于 1 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 安全员不少于 1 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机械员不不少于 1 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 试验员不少于 1 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或本企业颁发的《试验员证》。 材料员不少于 1 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 造价人员不少于 1 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 说明:1、以上项目部人员不得兼任,除造价人员外须为本单位在职员工。 2、项目部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指除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外的),无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中标后按上述规定及招标人的要求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日历日内将所配备人员的资历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给招标人进行核对,不按规定提交资料或配备人员不满足要求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现场管理人员核查要求:须为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养老保险或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所署单位为准。专业以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为准,若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未能体现专业的,则以职称证书为准;若职称证书仍未能体现专业的,则以毕业证书为准。 3、注册地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在榕企业,应按照榕建筑[2016]24号在工程项目中标后60日内,向市建委建筑业处报送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4、“市政类”专业包括“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工程、路桥、道路与桥梁、道路、桥梁、桥隧、隧道、桥梁与隧道工程、市政给排水工程、给排水工程、市政施工、道路桥梁、城市道路、道路与桥梁、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土建给排水、市政工程管理、交通土建、交通工程、交通管理工程、市政建筑施工管理”等专业。 3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增加以下条款 (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应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对“首件件”及“样板间”的施工应符合发包人的管理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序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资料原件。 (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6)接受发包人定期与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安全文明各项措施(施工现场四周围墙,大门,出入口标准洗车台,施工场地、干道硬化处理,临时卫生厕所,场地排水措施,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标志、标牌、标语,专人卫生保洁,保安、保健急救措施,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和绿化等)应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规定落实到位,监理工程师应做好记录,未到位部分,今后在文明施工专款中予以扣除。 (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凡在28天内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令其退场。 (8)承包人不得将垃圾等进行填方,平整场地时应清理干净。 (9)承包人负责包内诉求件与信访件的处置反馈工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遵守发包人相应的诉求件管理条例。承包人未及时查阅接收、未及时处置或未按规范要求处置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接受诉求件处置指令后,无法按照规定时限(普通城市部件、事件处置时限的三分之一以内,急要件30分钟以内)和标准进行处置的,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处置,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承包人无法按照规定时限(普通城市部件、事件处置时限的三分之一以内,急要件30分钟以内)处置诉求件的,按每个诉求件3000元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发包人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计价方式详附件) 2、承包人未按规范要求处置的,按每个诉求件3000元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发包人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计价方式详附件) 3.承包人存在上述第1、2款情形之一,情节 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及其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等违约处罚。 4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5.5 质量争议检测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5 6.1.10 原文无此内容,增加以下条款 6.1.10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 承包人在施工中配置监控系统,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符合闽建建[2010]50号、榕建综[2011]48号和《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等现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的视频监控施工方案,并在30天内完成监控工程。在开工之前,将工地安装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与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中心平台窗口对接。工程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业主及市建委视频监控专网,实现对在建工地24小时实时监控及录像。同时,通过监控系统及时反映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现管理部门对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承包人须保证维护监控设施完善及过程资料的完整至工程验收完成,随时接受发包人的调阅及检查,如24小时内有时间段查到无录像,发包方有权处罚,一次予以处罚5000元。 费用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最终按实结算并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6.1.11施工现场智慧工地管理: 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智慧工地安全监管系统方案,将系统联接入发包人自建平台。(智慧工地安全监管系统具备远程监控、环境在线监测、人员进出安全、现场设备状态监控和施工进度监督等功能,通过现场监控设施采集数据,及时反映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现管理部门对在建工地24小时实时监管。)承包人必须保证维护监控设施和系统的完善,以及过程资料的完整性,直至工程验收完成,随时接受发包人的远程抽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24小时内有时间段无法正常获取监控数据,发包方有权处罚,每次予以处罚5000元。 费用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最终按实结算并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开工通知 发包人根据现场情况,具备相应开工条件后,经发包人同意,由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发出开工通知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工期顺延。 6 7.5.2 在原文基础上增加以下条款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并由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的,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的材料、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而停工的; (2)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导致发包人未能按时审批影响开工的; (3)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的; (4)承包人自身原因的待工待料的; (5)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的。 7 8.10 原文无此内容,增加以下条款 材料要求: 1、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材料及设备的各种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级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业、地方及设计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2、承包人负责选购的材料和设备应确保符合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所有灯具、五金及配套件等材料必须是全新的和没有缺陷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制造商的书面质量保证书和试验报告,以确认材料、五金及配套件符合要求,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场并投入使用,未经招标人确认的材料和设备擅自进场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任何材料的认可并不分担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3、若承包人负责选购的材料和设备等非全新或存在缺陷的,发包人有权追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 10.3.4 原文无此内容,增加以下条款 变更应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4]15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7】371号)、《关于福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进一步解释的通知》(榕财建【2019】371号)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细则》等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通用合同条款10.4.2不适用于本项目。变更估价程序按下述约定办理:1、现场签证、材料调差等产生的价款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2、大于400万,经过审查批准后的工程变更,由承包人编制预算,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初审,并经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审核后金额按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小于400万,审核后金额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7】371号)、《关于福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进一步解释的通知》(榕财建【2019】371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榕财建【2019】692号)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10 10.10 原文无此内容,增加以下条款 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做合理调整,有权根据工程进度、质量、建筑观感等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保留对本项目中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并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发包人确定的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进行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补偿,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费用调整除外。 若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计算,发包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工程量进行调整。 11 12.3.3项第(3) 增加以下条款 但监理人有权在后续进度付款时予以修正,并在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 12.3.7 原文无此内容,增加以下条款 增加12.3.7工程量清单核对 工程量清单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对与修正: 承包人如果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指清单错漏项且单项金额增加大于30万元)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8日历天内,按招标阶段的施工图纸及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求的格式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报告,并提供完整的工程量计算书复印件(加盖承包人法人单位公章)、认为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有出入部分的简要说明和投标报价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承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不予以核对。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会同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确认后相应调整工程量及合同价款。 清单核实增减数量部分的单价,适用本专用条款第10.4款变更估价的约定。 13 12.6 原文无此内容,增加以下条款 工程竣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的所有支付(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资金挪作他用,发包方有权对本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⑴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⑵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⑶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⑷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14 12.7 原文无此内容,增加以下条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与当期付款金额等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合格发票并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款的当期金额。 承包人未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提供给发包人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重新提供合格增值税发票。承包人开具发票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合同相一致,因承包人开具非法无效票据而给发包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若无法提供,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款项并顺延付款时间。 发票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税法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承包人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15 13.2.2(5)中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本项目不适用 16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通用合同条款14.2不适用于本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按下述约定办理: (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30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30天内完成核查,将初审意见或修改后的竣工结算报表报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因承包人修改竣工结算报表或补充竣工结算资料而造成延误的,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核实和确认时间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收到福州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结算报表后28天内提出竣工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将竣工结算价款扣除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后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完成审查并签发竣工付款证书,金额经福州市财政局批准到位后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约定完成付款。 17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通用合同条款14.4.2不适用于本项目。最终结算申请如与本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审核不一致的,按竣工结算审核相关约定办理。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按12.4.4第(2)目的约定进行支付。 (2)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3)竣工财务决算与审计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本工程接受政府竣工决算审计,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审计机构的审计调整金额与发包人签发的支付证书金额或财政部门的评审金额有偏差的,承包人自行应与审计机构核实、沟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核减相关工程造价的,承包人确认本工程造价及付款相应调减,未支付的部分不再支付,已支付的承包人应退回给发包人。 18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15.3.3不适用于本项目。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9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通用合同条款16.1.3不适用于本项目 20 16.2.2 原文无此内容,增加以下条款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1 16.2.4(2)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将未施工的工程或未完成的工作委托他人实施而增加的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因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上涨而增加的工程造价、因法律法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因合同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等。 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22 20.4 原文无此内容,增加以下条款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23 21 原文无此内容,增加以下条款 21.1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结算所开具的发票应符合本项目资金拨付的财政部门要求,实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保持一般纳税人身份不变。 21.2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办理渣土运输卡,严格执行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杜绝使用非法渣土车;严格按福州市市容管理局核准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卡”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不得丢弃、遗洒,不得乱倒、乱卸;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发包人将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严肃处理。发现一次,承包人除按市容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外,还须承担因此对相关单位造成的损失,并且发包人另按市容管理局的处罚金额向承包人追加处罚,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支取。 21.3承包人进场后,如果由主管部门(市容管理局)指定受纳点,具体内容详“工程建设泥浆中转处置施工合同”;如果由主管部门(市容管理局)审批受纳点,应严格按福州市市容管理局核准的“泥浆运输卡”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不得丢弃、遗洒,不得乱倒、乱卸,如有违反,一经发现,承包人除按市容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外,还须承担因此对相关单位造成的损失,并且发包人另根据相关执法部门所确认的违规运输数量对承包人另处以50元/立方的罚款。 21.4若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计算,发包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 21.5土方处置按《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土方处置费用核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榕财建[2018]438号)的规定执行。 21.6承包人严格执行发包人关于工程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如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如相关规章制度修改或更新的,则以修改或更新后的内容为准。 21.7合同各方就履行合同及发行纠纷时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法院、仲裁等司法机关各阶段审理或强制执行涉及的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及确认: (1)发包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联络人: 电话: (2)承包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联络人: 电话: (3)合同任意一方如需变更上述送达地址及联络方式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4)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法院、仲裁等司法机关,发送的各类文件、文书,均可选择按上述送达地址,直接邮寄。 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法院、仲裁等司法机关,发送的各类文件、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以邮寄文书投递之日起十日或者相关邮寄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先到日期为准)。 21.8若承包人施工现场人员到位率不到50%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1.9电力、自来水、燃气、地铁及通信设施是政府、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家庭都离不开的公共事业,保护公共设施人人有责。项目建设必须遵守各项设施的保护条例。 为配合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地铁公司及各大通信运营商加强设施保护、运维管理工作,保障各管线安全,现要求承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弄清地下、地上管线位置,浅表层必须人工探挖,召开管线交底会议,做好保护措施。开挖前必须有开挖范围的管线交底记录。 (2)未经迁改的电力、自来水、燃气及通信管线设施必须采取保护措施,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破坏的,原则上谁破坏谁负责。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对被破坏的管线公共设施由各产权单位负责抢修,抢修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由发包方从工程款中扣除,并追加罚款。 (4)请各单位加强管线保护工作,保护措施可列入工程建设费用。 21.10承包人工地基坑排水排放等符合《福州市在建工地基坑排水排放措施技术导则》(试行)(榕建公用[2019]179号)要求。 21.11承包人人员变更按照《关于规范市政路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变更及请假的通知》(榕建城[2019]255号)办理。  承包人项目人员请假按照《关于规范市政路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变更及请假的通知》(榕建城[2019]255号)办理。 21.12在道路路床完成后至水稳层施工之前,由承包人自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沿线的雨污管道进行CCTV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对已完成沥青路面在CCTV检测中显示存在3、4级病害,必须重新修复,并对施工监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21.13承包人应按《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由发包人另册提供。 21.14水泥稳定层的混凝土必须采用拌和站集中拌和,并且采用机械摊铺机摊铺。安全文明施工:市政工程实行标准化管理。 21.15工程移交前并在工程通车之日起12个月内,由承包人负责养护管理,养护管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成立养护管理工作班组并在项目周边设置办公场所,工作班组组成向发包人报备。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发包人修理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理,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 21.16承包人须在工程通车或交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移交事宜。 21.17桥梁预制梁要求工厂预制。(若有桥梁) 21.18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需统一着装,未统一着装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次按200元计取。 2、招标文件第7章第4节(三)参考品牌《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中:序号16“不锈钢水箱”增加一个品牌为“联展”。 二、对招标文件的答疑: 1、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请问:职称证书上的专业为市政工程施工,是否也满足要求?。 答:满足。 2、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是否可以不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招标人审核? 答:详见招标文件第7章第4节(三)参考品牌中《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下方的说明。 招标人: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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