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福峡路道路工程施工监理"的问题列表
1. 本项目B1A标段造价约2500万元,B标段约2500万元,工程同类同等是否按158号文界定为风景园林工程二级? 2. 招标文件第19页28.3监理部人员配备表中,监理员要求配备“具有监理岗位证,且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是否有误?众所周知,监理员只要助理工程师担任即可,此外,监理员的监理岗位证上均已注明专业,职称上再做要求是否多余,而且许多职称证书上并未注明专业,建议更改。 3. 招标文件第21页“⑤项目监理部人员的职称以岗位证注明的为准,若岗位证书未注明的,以职称证书注明的为准。”若人员的岗位证上已注明职称,但更高一级的职称在岗位证注册之后,是否以职称证注明的为准? 4. 招标文件P27第四条“1、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文件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中“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具体为哪些?请予以明确。若不能明确的则建议删除,或改为“合同双方同意增加的内容”。 5. 招标文件第29页“第二十六条”条款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十六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能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更改相关条款? 6. 招标文件第31页“7工程工期控制方面…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未向业主及时反映…按该工程监理费的5%支付违约金。”第30页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收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的,不计附加工作的报酬。”上述条款对监理人来说有失公平!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且监理人已向业主及时反映,能否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标准范本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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