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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第1标段(监理)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榕市市政招2017160 各投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对招标编号为榕市市政招2017160《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第1标段(监理)》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如下: 一、《招标文件》澄清部分 1、问:招标文件P33页,第6条“6、交通部、水利部、铁道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培训资格证书不满足要求。根据闽建建[2014]25号文规定,持有原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发监理岗位证的人员可向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申请换证。取得省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培训证书的人员可以担任相应岗位的工作.......”,请问省外监理企业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专业监理工程师证和监理员培训证书的可否直接用于投标文件内,中标后到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申请换证? 答:可直接用于投标,无需换证,但只能在一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 2、问:请问专业监理监理工程师需要附业绩证明材料吗?如果要附,请问附在哪里? 答: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业绩证明材料投标时不需要提供,中标后需进行原件核查。 3、问:评分标准中总监理工程师基本素质:近五年其所监理的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或被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含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优秀称号的,每项加1分。根据闽建【2013】9号文其总监获奖的加分项并未设置特定业绩要求,建议按照省厅范本修改,总监加分项不要求设置同等同类业绩要求。 答: 《招标文件》P47页“(4)‘总监理工程师基本素质’评分标准中‘近五年其所监理的项目’指: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且在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修改为“(4)‘总监理工程师基本素质’评分标准中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4、问: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人员服务费明细表与前面监理服务费用分解表无实质性差别,反而增加了投标人的工作效率,以及影响后期的具体分配,建议删除监理人员服务费明细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问:投标须知前附表中35.1 中第五点注册地不在福州市的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在福州市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且授权该子公司负责监理服务费结算并在福州五城区开具发票,实行一般计税方式计税。根据住建部三部委联合发文意见以及税总发【2017】99号文相关规定。不得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建议删除投标须知前附表35.1中第五点相关条款。 答:我市榕财建[2017]94文尚未废止,按招标文件执行。 6、问:招标文件P47页第(5)条:若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应为联合体主办方的业绩,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建议修改为:若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联合体协办方独立完成的工作量满足工程造价5亿元及以上已完工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土建施工监理,同时具有盾构区间和车站工程,且在同一个监理合同项下(监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体现协办方单位名称)的也予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问:招标文件P45页评分标准(一)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分项评分标准中总监理工程师基本素质第(2)条:近五年其所监理的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或被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含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优秀称号的,每项加1分。请问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该获奖项目上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符合要求吗? 答: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该获奖项目上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不符合要求。 8、问:施工中标为集团企业,其下属的监理单位能否参与同标段监理投标?如中国中铁集团施工,其下属的监理单位能否参与同标段监理投标?请代理明确。 答:不能。《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第4.3.(6)条款规定“投标人与本项目(标段)的施工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有隶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参与投标。 9、问:招标文件P45,“总监理工程师基本素质”中“近五年其所监理的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或被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含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优秀称号的,每项加1分”。是否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个人获得的省级(含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的优秀称号? 答:包括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含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的优秀称号。 10、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P45、P46中,投标人近三年所监理工程获奖,是否指获奖证书的颁奖时间为近三年内即可?总监理工程师近五年所监理工程获奖,是否指获奖证书的颁奖时间为近五年内即可? 答: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及总监的获奖证明以文件发文时间为准。 11、问:招标文件中有关“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中的“不良信息记录”具体指什么? 答: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中的“不良信息记录”指在投标截止时未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 12、问:招标文件第109页中要求,投标人需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包含企业的基础信息、优良记录、负面记录、受惩黑名单内容)的网页打印件,因“信用中国”网站改版,查询到的内容为“信息概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红名单、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已启动惩戒措施”,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偏差。请问投标文件需附的查询内容是否以改版后的内容为准? 答:投标人需提供投标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查询的“信息概览”页面网页打印件和信用报告打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打印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均可。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13、问: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第1标段(监理)若第三中标人不能推选为中标候选人,是否可以以此类推,递补第四名为中标候选人,否则重新招标,将造成政府项目时间拖延,同时也造成招标费用的增加,或者是否可以将已经推选为其他标段的中标人进行剔除后,进行评选下一个标段第一、二、三名中标候选人,这样避免评标专家的不必要的重复劳动,缩短评标时间,节约专家精力。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4、问: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在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注册的合格有效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其注册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应与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名称一致,为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在职正式员工。正式员工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证明。 答:注册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名称一致即可,无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P18页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35.1其它”中: “12、特别说明:各投标人可同时参与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第1~6标段(监理)中多个标段的投标,但在所有参与标段的投标中,只能以一个固定的身份(独立投标人或组成固定的联合体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其所有参与标段的投标均按否决投标处理。(如A以独立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则在所有标段投标中,均只能以独立投标人A名义参与投标。如“B和C”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则在所有标段投标中,均只能以联合体投标人“B和C”名义参与投标,且主办方和协办方均不得发生变化。)” 修改为:“12、各投标人可同时参与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第1~6标段(监理)中多个标段的投标,但在所有参与标段的投标中,无论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被推荐为前序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均不再推荐为后序标段中标候选人。即:“前序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为后序标段中标候选人”是指“前序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该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中任一方)不管以何种形式(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参与后续标段的投标,均不被推荐为后续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同时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第6.2.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第(13)条款。 2、《招标文件》P31页投标须知附件一中: “下表为现场监理人员最低要求......。增配的人员资历要求不低于下表要求,进场前招标人有权对增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试用期为6个月,考核试用期满方可成为正式人员,若考核试用期不合格,中标人应重新更换,直至通过招标人考核为止。上述要求,中标人均应无条件接受。” 修改为:“下表为现场监理人员最低要求,中标后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中标人应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35号)文要求的人员数量,配足人员,并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招标人要求分阶段投入。” 3、《招标文件》P43页评标办法和标准中: “12.1.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修改为:“12.1.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45分钟内须到达评标地点)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4、《招标文件》P43页评标办法和标准中: “12.2.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委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担任的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修改为:“12.2.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担任的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须45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其余按招标文件要求。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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